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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董事长张宝林、总会计师江红及财务部部长李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汽车行业呈现微增长,共销售汽车1,706万辆,较同期增长0.31%。受消费升级、市场饱和等因素影响,微客市场出现整体下滑态势,同比下降20%,但MPV市场受小型MPV大幅增长带动,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同比增长8.23%,我公司主配车厂的MPV产品销量增幅高于行业。 受北汽株洲、北汽昌河等MPV产品大幅增长带动,我公司前三季度累计销售发动机10.04万台,同比增长42.59%;实现营业收入8.19亿元,同比增长55.14%,实现净利润3,726万元。 (1)经营成果分析 ■ 注:变动的主要原因: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 2) 营业利润、净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坏账损失减少; 3)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应交增值税增加; 4)销售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包装物及计提的三包损失增加; 5)财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融资费用增加; 6)资产减值损失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坏账损失减少; 7)投资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联营企业东安三菱净利润同比下降; 8)营业外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 9)营业外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将手续费纳入营业外收支核算。 (2)财务状况分析 ■ 注:变动的主要原因: 1)总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经营性资产增加; 2)股东权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经营盈利; 3)应收票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未到期票据增加; 4)存货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预计未来销量增加,增加了存货储备; 5)开发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未结题,尚未转入无形资产; 6)应付票据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经营性负债增加; 7)应付账款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销量增加,经营性负债增加; 8)应交税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末应交税费已上交。 (3)现金流量分析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目前公司有三项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第一项为同业竞争承诺,第二项为哈飞汽车还款承诺,第三项为中国长安不减持股份承诺。三项承诺目前均在履行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 日期2015-10-24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公告编号:2015-052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安动力8号工房3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张钊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张宝林董事、谢光董事、周爱琳董事因公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陈剑锋监事因公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2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巍、方显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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