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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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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1、根据我公司与多利工贸股东梁志敏、朱小清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双方一致同意新亚制程以人民币1200万元收购梁志敏持有多利工贸的90%股权、朱小清持有多利工贸的10%股权。根据双方的约定,转让条件为:多利工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另外,双方约定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多利工贸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多利工贸2011年1月7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多利工贸已收到预付款人民币600万元。

  2、在完成多利工贸股权转让之前,为配合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0年8月13日,我公司与多利工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多利工贸厂房租赁给我公司,租赁期限自2010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2010年8月28日,多利工贸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第四条约定:“如本次租赁期限届满,贵公司仍有意愿继续承租,我公司承诺继续按原条件不变续约。”

  2015年6月20日我公司向多利工贸和梁志敏发出了《关于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2015年8月20日,我公司再次向多利工贸和梁志敏发出了《关于再次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要求对方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多利工贸的《承诺函》的约定,继续按照原条件不变续约承租多利工贸的厂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上述诉讼判决不能完成公司对多利工贸股权的收购或厂房租赁不能继续续约,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可能面临生产场地搬迁的风险,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结合案件实际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保障我公司现有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防范上述诉讼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公司已商讨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已洽谈合适的生产用地。公司将会实施科学、有效的搬迁计划,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避免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且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9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0月26日开市起复牌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于2015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亚制程,证券代码:002388)于2015年10月19日开始起停牌。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详细信息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公告文件。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9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20日,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上述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201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现将上述预案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

  ■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半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15年半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在2015年半年度中,公司内部控制均能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动作,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待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整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因此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半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如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制造业商业保理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融资租赁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供应链金融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把电子制程产业与电子信息行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深度融合。通过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逐步形成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公司的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都将得到显著改善,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公司整体的业绩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

  3、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伟宸信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信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信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前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信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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