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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纵论众筹发展: 把股权众筹建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 2015-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具有发展潜力。在2015世界众筹大会现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相继发表演讲,阐述自己的观点。姚余栋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的设想;吴晓求认为互联网金融需要法律、政策等多方面支持,呼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适度监管政策。李东荣则表示政府需要发挥对众筹新业态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姚余栋:实体经济 非常需要股权众筹 姚余栋表示,实体经济非常需要股权众筹。但目前尚不能证明模式已经成熟或者完全成功。在股权众筹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创新性地提出了“五四三二一”的方案。 “五”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在姚余栋看来,目前主板服务于大型、中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各类高科技企业,即成为未来中国的纳斯达克;四板市场即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新五板就是股权众筹平台。“四”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进行划分,按照公募、小公募,私募和小私募进行划分。姚余栋表示,股权众筹非常复杂,普通股给予投资者的权利很多,所以投资者应该循序渐进,在实践中发现合适的底线,防止欲速而不达。“三”是根据平台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以降低投入者的成本和入市的门槛。“二”是坚持两个底线,不设资金池,不提供担保,包括隐性担保。“一”是一条红线,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姚余栋呼吁,希望早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股东人数扩大到至少500人甚至1000人。但法律没有改之前,一定要坚守这条红线,不能突破。 此外,在充分与专家讨论的基础上,姚余栋提出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股权众筹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权利是很多的,但是创业者能不能把股权质押给比如新五板或交易所,在这个平台上发出优先收益权。这样可能使风险更加平衡,而减少平台对项目的自身判断。同时,也使企业与投资者分红更具有可信性。姚余栋希望股权众筹不仅包括普通股,还希望引入优先股,以及引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 “只要坚持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健康指导意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勇于创新,那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包括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模式,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引领世界。”姚余栋表示。 吴晓求:互联网金融 监管需适度 吴晓求认为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结构的变革和创新,二是金融业态的创新。其中,金融业态的创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互联网金融。它起始于支付形态的变革,但是发展于众筹模式,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形态。因为众筹模式的发展将会从根本上挑战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而且也会完善中国金融的服务模式和功能。 吴晓求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支持。第一点即是法律的支持。因此,他认为必须要调整现有的法律。吴晓求认为如果法律不能给互联网金融提供足够广阔的空间,创新将不会发生,因为踩红线的代价太大。 第二点是政策上的支持,即制定一个适度的监管标准。吴晓求表示,不能按照现有的传统金融准则去管理互联网金融,需要制定一个有足够发展空间的监管准则。而制定这样一个监管规则,则必须研究互联网金融特殊的风险特点。监管准则的核心是对冲潜在的风险,让潜在的风险不至于蔓延。第三点,要加强对平台的建设和监管,尤其是平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者透明度的提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风险来源是透明度,而非其他风险。第四点,创客要在有激情的同时遵守透明度规则,不能有欺诈、黑箱操作等违法行为。这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红线。第五点即是资金提供者的理性预期,不可以有很高的预期。 李东荣:政策应为 众筹发展铺路搭台 李东荣认为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新业态,目前还处于行业的发展初期,部分的从业机构本身就属于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范畴,其商业模式有待完善,盈利能力有待培育,这就很需要发挥政府对新业态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可以通过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源,支持众筹发展,将处于初创期,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业机构,纳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加快制度改革,便利工商登记服务,着力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开放,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积极为众筹发展铺路搭台。 其次,他认为既要鼓励开拓创新,又要注重防范风险,要引导和鼓励信息消费、文化创意、智能家居等创新创意项目依法开展实物众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众筹的网络性、跨界性、涉众性等特征,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客户信息、资金安全、技术安全等风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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