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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7日,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署对我国铝车轮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2012年7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出口澳大利亚的铝车轮征收11.1%的反倾销反补贴综合税率。
2014年9月15日,应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决定将复审范围扩大至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所有中国出口商。本次复审调查机关确定了5家中国生产商作为抽样企业,我公司为其中一家。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参与应诉。(上述信息我公司已在首发招股书及定期报告等资料中披露)
2015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复审一案发布最终调查报告和调查结论,裁定我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0.3%,补贴幅度为18.5%,合并执行50.9%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另外四家抽样企业的合并税率分别为:宁波宝德轮业有限公司19.9%,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9.0%,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8.4%,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2.2%。未被抽样的合作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3.9%;其他不合作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50.9%。新的税率从2015年10月22日起开始执行。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2013年、2014年、2015年1-9月我公司铝车轮产品对澳大利亚出口分别为2622.38万元、2152.25万元和1731.35万元,占公司各年销售收入的3.12%、2.58%、3.49%。本次澳大利亚复审结果对我公司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是可比最高税率,将对我公司澳大利亚市场出口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本次反倾销复审案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对我公司的调查报告及调查结论,我公司认为受到了"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公司已聘请律师,对澳大利亚调查机关的判定提出行政复议。如有进展,公司会及时进行披露。公司也将积极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如加大差异化产品开发力度、积极开拓其他市场等,以减少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现预计上述事项会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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