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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傅利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美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巧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1、根据财政部《关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14〕15号),本公司对尚未解锁流通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库存股处理,对2014年三季报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38,02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160,337,257股变更为1,160,099,237股,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尚在办理中。报告期内,公司已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支付了回购价款并做了相应会计处理,上表中的相关数据已按减资后的总股本1,160,099,237股进行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89.15%,主要是公司外汇远期合约到期所致; 2、应收票据较上年期末增加34.03%,主要是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加34.69%,主要是公司销售规模扩大,相应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期末增加211.41%,主要是公司员工无息贷款、各项保证金等增加所致; 5、存货较上年期末增加48.27%,主要是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备货增加所致; 6、其他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79.95%,主要是国债逆回购业务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所致; 7、在建工程较上年期末增加95.76%,主要是本期基建工程投入增加所致; 8、无形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加259.97%,主要是本期土地使用权增加所致; 9、长期待摊费用较上年期末减少40.91%,主要是本期摊销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加41.32%,主要是本期坏账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所致; 11、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加810.08%,主要是本期预付土地款所致; 12、短期借款较上年期末增加100%,主要是本期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13、应付票据较上年期末增加47.23%,主要是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增加所致; 14、预收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加47.80%,主要是业务增长,预收款增加所致; 15、应交税费较上年期末增加49.62%,主要是业务规模扩大,各项应交税费增加所致; 16、应付利息较上年期末增加100%,主要是本期银行贷款产生的期末应付利息所致; 17、其他应付款较上年期末增加290.47%,主要是保证金及往来款增加所致; 18、递延收益较上年期末增加219.09%,主要是本期增加积分销售业务所致; 19、其他非流动负债较上年期末减少51.78%,主要是本期部分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20、库存股较上年期末减少42.14%,主要是本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致; 21、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期末减少987.85%,系外币报表折算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68.42%,主要是公司规模扩大,相关费用增加所致; 2、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08.14%,主要是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增加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76.63%,主要是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所致;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735.65%,主要是公司外汇远期合约损益变动所致; 5、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361.60%,主要是国债逆回购业务及远期合约业务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1.02%,主要是公司业务扩大,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68.10%,主要是国债逆回购业务本期回款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62.97%,主要是上期实行股权激励收到员工认购款及本期完成股权激励回购业务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4月30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与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30日完成资产负债移交手续。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已于2015年8月办理完成。 2、2015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其余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待解锁部分,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933,493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 年8月12日完成。 3、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8,020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述回购注销及减资手续尚在办理中。 4、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决定投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缓解员工首次购房的首付压力。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向员工提供购房借款1143万元。 5、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傅利泉及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吴军、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朱江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吴坚、财务总监兼副总裁魏美钟、副总裁张兴明、副总裁陈雨庆、副总裁应勇、副总裁吴云龙、副总裁燕刚、副总裁沈惠良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傅利泉决定终止于2015年5月7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实施;与此同时,上述人员将在本年度内(截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并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购买本公司股票,其中,傅利泉拟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20%,其他董事、高管拟增持不少于其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持股票金额的10%。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述董事和高管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6、2015年7月20日,公司原监事许志成先生向监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许志成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内审部负责人职务。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宋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增补宋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7、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大华股份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35人,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17亿元,同时在市场上募集不超过2.33亿元的优先资金,组成规模不超过3.5亿元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公司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长江资管大华股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该资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报告期内,公司201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8、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安防运营平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安全运营服务平台公司,该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持股75%,傅利泉先生持股25%。2015年9月,上述安全运营服务平台公司已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核准注册登记,工商核准名为浙江大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015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用不超过10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10、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同意调整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担保额度,由100,000万元调减至5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变,仍为5年;同时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5年。 11、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收购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向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总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510万元增资认购425万股股权,傅利泉以自有资金290万元增资认购241.6666万股股权。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该增资扩股事项尚在办理中。 12、2015年9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向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4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4.6%,并由广西来宾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述委托贷款协议尚待签署。 13、2015年10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同意公司与关联人对以下事项共同投资:1)同意公司与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副总裁张兴明及4名非关联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视智新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另通过表决权约定,公司持有61%的表决权;2)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华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3)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傅利泉、董事朱江明及4名非关联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参与设立浙江卓行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目前,上述三项共同投资事项尚在有序推进中。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傅利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于2015年10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拟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9,73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73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60,099,237元人民币(注)减少至1,159,899,502元人民币。 公司将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8)在发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的情况时,做出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办理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登记手续”的决议,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予以修订。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注: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60,337,257元人民币减至1,160,099,237元人民币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6月2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减资公告》。目前该减资手续尚在办理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5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宋卯元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股份按照《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735股,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64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465,083股,授予日为2014年3月20日。其中陈银安、李直、韩威、彭席汉、张瑞、褚鸿宇、李琨、范永奎、高传位、冯加芳等10人(以下简称“已离职激励对象”)作为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性股票332,891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该授予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股份上市时间为2014年5月6日。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注销了2013年激励计划第一期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本次10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尚持有公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735股。 鉴于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9.5条:“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大华股份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仍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9,73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8)在发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的情况时,做出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办理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登记手续”的决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735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4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42元/股,并分别实施了每10股派0.9791元人民币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每10股派1 元人民币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7.9条“因公司或个人业绩未满足解锁条件或出现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事由,导致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除本计划另有规定以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第8.2条第(7)款“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20.42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已离职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4,078,588.7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 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238,02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将从1,160,337,257股减少至1,160,099,237股。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目前上述回购注销及减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公司股份总数仍为1,160,337,257股。 四、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 注:上次回购注销及相关减资事项尚在办理中。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股份按照《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八、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大华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73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60,099,237元人民币(注)减至1,159,899,502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注: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60,337,257元人民币减至1,160,099,237元人民币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目前该减资手续尚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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