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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注: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封闭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自2011年6月22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转为开放式,并打开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30日) ■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宏观经济方面,2015年3季度在稳增长政策下生产面继续疲弱,工业生产活动持续放缓,主要表现在PMI指标8月份在荣枯线以下,工业企业利润8月份同比下降8.8%,降幅比7月份扩大5.9%。从政策面看,央行仍然维持了较为宽松的货币环境, 财政政策也更加积极,预计未来经济大概率企稳。3季度猪肉价格涨幅较大,但是整个通货膨胀水平仍然较低,CPI维持在1%-2%之间波段;而PPI仍然持续为负。目前来看,在总需求较差的情况下,通货膨胀较难出现明显上升,本阶段仍然可能保持低位波动。 权益市场在3季度遭遇到较大幅度的调整,ipo暂停,从而导致以银行为代表的资产再配置,巨量资金进入债券市场使得债券收益率大幅下行。持续经济低迷带来信用风险增加,部分不景气行业的低等级产业债存在调整压力。本基金组合配置以中等级国企信用债配置为主获取资本利得,此外还通过一定的融资杠杆来获取息差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3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12%。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2科伦02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注册发行阶段及存续期间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给予科伦药业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责令整改, 并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信息披露和报告报送违法违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5.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入和红利再投资份额;总赎回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出份额。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 §8 备查文件目录 8.1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2 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8.3 查阅方式 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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