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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2015年7月9日分为A、C两类。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C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代码为001525,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因此,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C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9月30日) 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C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代码为001525,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因此,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C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也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如果说2季度市场对经济的回暖还有些许希冀的话,那么3季度的经济持续低迷则符合市场的一致预期。加之最高2.0%的通胀水平,债市继续获得较强的基本面支撑。虽然“8.11”汇改一度对货币市场资金面形成扰动,但央行的一步步的对冲政策保证了资金面重回宽松。更重要的是,在股市“断崖式”下跌的影响下,社会的配置资金更加偏向债市,推动信用债收益率大幅下行,成就“资金市”行情。站在现在的时点,从经济、通胀和流动性来看,债市的基本面仍不必悲观。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债的利差水平已然位于历史绝对低位,而天威、二重等违约事件也折射出经济下行背景下不断发酵的信用风险。在此情况下,隔绝风险、提升流动性应成为下一阶段组合配置的重点。 本基金仍将密切跟踪按照中债信用债3-5年指数,根据成分券进行配置,隔绝风险的同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力争取得比指数更好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3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7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自确认C类份额起至本报告期期末(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4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97%。 4.5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3中信01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公告称,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相关事项如有新的进展,且涉及公告事项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于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5.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总申购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入和红利再投资份额;总赎回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出份额。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2015年7月9日分为A、C两类。 §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 §8 报告期末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备查文件目录 9.1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9.2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9.3查阅方式 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2015年7月9日分为A、C两类。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C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代码为001525,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因此,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C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9月30日) 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 ■ 注: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9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 2、C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代码为001525,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因此,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C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也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如果说2季度市场对经济的回暖还有些许希冀的话,那么3季度的经济持续低迷则符合市场的一致预期。加之最高2.0%的通胀水平,债市继续获得较强的基本面支撑。虽然“8.11”汇改一度对货币市场资金面形成扰动,但央行的一步步的对冲政策保证了资金面重回宽松。更重要的是,在股市“断崖式”下跌的影响下,社会的配置资金更加偏向债市,推动信用债收益率大幅下行,成就“资金市”行情。站在现在的时点,从经济、通胀和流动性来看,债市的基本面仍不必悲观。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债的利差水平已然位于历史绝对低位,而天威、二重等违约事件也折射出经济下行背景下不断发酵的信用风险。在此情况下,隔绝风险、提升流动性应成为下一阶段组合配置的重点。 本基金仍将密切跟踪按照中债信用债3-5年指数,根据成分券进行配置,隔绝风险的同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力争取得比指数更好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3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7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自2015年8月24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自确认C类份额起至本报告期期末(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4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97%。 4.5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3中信01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公告称,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相关事项如有新的进展,且涉及公告事项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于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5.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总申购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入和红利再投资份额;总赎回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出份额。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2015年7月9日分为A、C两类。 §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 §8 报告期末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备查文件目录 9.1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9.2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9.3查阅方式 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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