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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3版) 3、本公司与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的方式定价,以确定与交易对方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并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 公司预计在2016年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及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和益处 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本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的方式定价,并以具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协议条款及相关交易属公平合理,反映了正常的商业条款,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公司预计的与特耐王包装(福州)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与福建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2016年1-7月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5-04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释义 本公司 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耀华工业村 指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面积合计为138,281.86M2,其中127,629.86M2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后勤配套、10,652M2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交易内容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承租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和二区的地下一层仓库、职工食堂及会所、员工宿舍及耀华工业村一区的标准厂房,租赁面积合计为138,281.86M2,月租金为1,797,664.18元人民币,年租金为21,571,970.16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和曹晖先生已回避对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拟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二区的地下一层仓库15,822.23M2,月租金为13元/M2;职工食堂及会所9,025.76M2,月租金为13元/M2;员工宿舍(套房554套、单身公寓793间、集体宿舍177间)102,781.87M2,月租金为13元/M2;标准厂房10,652M2,月租金为13元/M2。租赁总面积为138,281.86M2,月租金为1,797,664.18元人民币,年租金为21,571,970.16元人民币。 2、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和曹晖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六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独立董事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在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前出具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项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耀华工业村注册成立于1992年5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8,245.88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洪毅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8,245.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注册地址: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营范围:在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西北面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工业用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经营管理所建物业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耀华工业村为本公司关联方。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耀华工业村的资产总额为72,477.31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51,863.9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20,613.41万元人民币,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062.16万元,实现营业利润741.91万元,实现净利润741.92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本次房屋租赁的定价政策是以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租赁总面积为138,281.86M2,月租金为1,797,664.18元人民币,年租金为21,571,970.16元人民币。 2、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交易结算方式:每年度租金分两次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分别为每年1月份的15日前支付上半年度的租金和7月份的15日前支付下半年度的租金。 4、其他:租赁房屋的财产保险费用由耀华工业村承担;租赁房屋的内部新装修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租赁期满,本公司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耀华工业村提出续租意向并与其协商办理续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用的房屋毗邻本公司在中国的主要营业地点及生产基地。本次租赁面积合计为138,281.86M2,其中127,629.86M2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后勤配套、10,652M2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就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我们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局会议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关联交易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15- 04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程雁女士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局秘书陈向明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左敏先生、黄贤前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继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局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会议资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鉴证律师:蔡钟山、蒋浩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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