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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俞培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国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洪亮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本期项目销售情况

  平方米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2015年7月29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及相关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个月内购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的股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24日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79)和(2015-089)。

  2. 2015年8月20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 亿元(含28 亿元)的债券,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94号),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95)。

  3. 2015年8月20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币150457万元的价格受让西藏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61)和(2015-078)。

  4. 2015年8月28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含45 亿元)的债券,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5】1850号),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97)。

  5. 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币107,768,856.74元的价格,将公司持有的上海锦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省润中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94)。

  6. 2015年10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位于福州市马尾快安科立视北侧一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51409.3平方米,出让金额人民币153,000万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2015-096)。

  7. 截至报告报出日,公司股份及质押情况

  ■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培俤

  日期:2015-10-26

  

  股票代码:600094 900940 股票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5-099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 个月之内。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8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5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5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970,000.00元。2014年9月25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4]11358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要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议案》,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解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承诺若募集资金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

  (4)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之内。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大名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大名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同意大名城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5-10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十日前已向各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二、审议通过《人事任免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副总经理郑国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夏克颖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鲍金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高管聘任发表独立意见:郑国强先生、鲍金林先生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郑国强先生、鲍金林先生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郑国强先生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同意聘任鲍金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三、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2015-0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鲍金林先生简历:

  1972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温岭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财务科长;温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台州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钱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名城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5-10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十日前已经向各位监事发出书面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王文贵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监事会对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专项审核意见》。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在本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所记载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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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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