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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43.44%,主要系本期收到的货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预付款项:较期初减少84.75%,主要系上期支付的款项本期已收到货物所致; 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69.14%,主要系本期增加人才科技研发楼所致; 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83.12%,主要系本期减少了应付票据结算所致; 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30.73%,主要系收到客户的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87.33%,主要系本期进项税金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增加106.09%,主要系预提中期票据利息增加所致; 长期应付款:较期初减少35.06%,主要系融资租赁本息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164.74%,主要系本期收到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8287149元所致; 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583.18%,主要系本期收到委托放款利息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43.48%,主要系本期无需支付的货款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252.27%,主要系本期增加防洪保安基金所致; 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36.36%,主要系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31.50%,主要系本期热电行业煤碳价格下降、利润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82.82%,主要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357.57%,主要系本期增加委托放款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我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得到了法院正式受理,并且,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正式宣告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目前破产清算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会根据宁夏阳光的破产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我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做详细披露,详见2013年1月30日、3月20日、9月3日、2014年4月9日、9月23日、2015年8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日期:2015-10-25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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