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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儒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姬小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智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1. 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3761.33万元,上升385.93%。主要由于本期客户以票据结算增加及并购深圳华信、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后合并数据规模整体增加所致。 2. 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17929.62万元,上升43.61%。主要由于本期并购深圳华信、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数据规模整体增加所致。 3. 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11171.47万元,上升144.8%。主要由于本期预付石家庄银河微波股权收购款所致。 4. 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801.19万元,上升63.19%。主要由于本期并购深圳华信、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数据规模整体增加及备用金借款增加所致。 5. 存货较期初增加14763.28万元,上升58.92%。主要由于本期部分项目未完工,备货库存商品及并购深圳华信、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后合并数据规模整体增加所致。 6. 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5999.95万元,下降100%。主要由于年初理财投资在本期到期收回所致。 7. 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1038.32万元,上升270.37%。主要是由于嘉兴佳利建设厂房、LTCC项目工程在本期并入报表所致。 8. 开发支出较期初增加2507.66万元,上升66.4%。主要由于本期芯片业务研发项目继续投资所致。 9. 商誉较期初增加96900.76万元,上升3083.98%。主要由于本期并购深圳华信、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商誉增加所致。 10. 短期借款较期初增加15970.84万元,上升456.31%。主要由于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11. 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1912.86万元,上升46.83%。主要由于本期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工,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12. 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1749.75万元,下降51.45%。主要由于年初较多的应交税费在本期缴纳所致。 13. 应付股利较期初增加750万元,上升656.18%。主要是由于增加嘉兴佳利应付原股东股利所致。 14. 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增加6278.77万元,上升454.21%。主要由于本期收购华信天线、和芯星通、东莞云通小股东股权产生的部分股权收购款未到期支付所致。 15. 资本公积较期初增加138578.49万元,上升190.77%。主要由于本期并购华信天线、嘉兴佳利重大资产重组完毕,股本溢价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 1.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59.22万元,下降37.85%。主要是上年度利息支出较多及本年度汇兑损益减少所致。 2.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79.05万元,上升139.17%。主要由于本期增加部分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3.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540.01万元,下降106.24%。主要由于上期理财投资收益较大所致。 4.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61.9万元,上升32.31%。主要由于本期政府补贴验收后结转营业外收入增加所致。 5. 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5326.9万元,下降359.7%。主要由于本期产品毛利略有下降,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6.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59.06万元,下降35.39%。主要是本期利润总额减少,对应所得税费用减少。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收到的税费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558.56万元,上升95.98%。主要是本公司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本期收到了较多增值税退税所致。 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791.24万元,上升36.94%。主要由于本期人工成本增加及新并购华信天线、嘉兴佳利两家子公司增加人工成本规模所致。 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178.95万元,下降173.69%。主要由于本期导航板卡、芯片业务销售回款减少及收到的政府补贴款减少所致。 4.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44000万元,下降73.33%。主要由于上期投资理财业务规模较大,收回资金较多所致。 5.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475.04万元,下降80.65%。主要由于上期理财业务,产生较多投资收益所致。 6. 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0000万元,下降83.33%。主要由于上期理财业务规模较大,支付资金较多所致。 7.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4545.94万元,上升415.6%。主要由于本期并购深圳华信及收购部分少数股东股权产生的投资支出金额较大所致。 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771.01万元,下降96.38%。主要由于本期并购投资支付了较多投资款所致。 9.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7533.08万元,下降37.31%。主要由于上期配股融资多于本期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所致。 1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0804.98万元,上升155.47%。主要本年度由于业务需要,增加较多银行借款所致。 11.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96.09万元,下降71.32%。主要由于上期收到少数股东往来款较多所致。 12.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9407.78万元,下降84.98%。主要由于上期配股融资后偿还大量银行借款所致。 13.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681.52万元,下降70.16%。主要由于上期支付少数股东往来款较多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7月6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标的资产深圳市华信天线技术有限公司及嘉兴佳利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编号2015-042)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2015年7月29日,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2015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事宜,《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9月28日,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完成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 4、2015年9月11日,公司为持续加大对芯片业务的投入,引入战略投资开展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韩绍伟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韩绍伟先生持有的22.91%的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2015年9月22日,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此次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97.81%的股份。 5、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930号),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15-09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递和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修订<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2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制定并实施了《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计划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6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4年6月25日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稳定与激励核心员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和芯星通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关键技术人员风险共担、成就共享的认同意识和事业凝聚力,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发展实际,主要对有效期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计划及管理办法》(2015年10月)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第一期增补计划及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和芯星通业务发展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增补200万份的股权认购权计划,用于对和芯星通核心员工的激励,制定《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第一期增补计划及管理办法》。 《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股权认购权第一期增补计划及管理办法》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同意聘任胡刚先生为总经理并免除其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胡刚,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6年1月起任北斗星通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北斗星通公司董事;2012年7月起任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10月起任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斗星通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 胡刚先生持有939,764股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最近三年内被其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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