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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审议本季度报告的董事会。 1.3 公司负责人谢铁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志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与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山东高速轨道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15年3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编号:2015-004),目前此项目正在洽谈中。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所建设的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建平项目) ,已正式具备生产条件(详见公司2015年7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建平无砟轨道项目具备正式生产条件的公告》编号:2015-030)。 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参股上铁芜湖轨道板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5%股份。目前,上铁芜湖轨道板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可以在华东六省一市范围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多条线路 CRTSIII 型无砟轨道的生产供应,并成为该地区高铁线路轨道维护维修的保障资源。(详见公司2015年8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编号:2015-032)。 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批量为郑徐客运专线供应轨道板项目,截止报告期末,此项目已接近尾声。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附注: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主要股东谢辉宗、谢铁锤和谢志峰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银龙股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银龙股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银龙股份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3)如若本人控制的单位出现与银龙股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银龙股份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银龙股份经营。 (4)本人承诺不以银龙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银龙股份其他股东的权益。 2.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公司股东谢辉宗,谢铁锤,谢志峰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 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志峰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 海通开元承诺 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低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海通开元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A、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顺序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6.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志峰承诺: 自2015年7月9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志峰未来一个月内以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承诺已履行。并且上述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承诺均在承诺期,承诺有效,未发生承诺人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铁桥 日期:2015-10-27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 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新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 (1)本溪银龙预应力钢棒项目,投入总金额为1,083万元。 (2)河间分公司预应力钢绞线生产项目,投入总金额为7,889万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7,337万元,其中853万元变更为本溪银龙预应力钢棒项目;6,484万元变更为河间分公司预应力钢绞线生产项目。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建设期为1年,第2年即可开始运营并产生收益。 一、募集资金情况以及本次变更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195号)文件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79元,募集资金合计 68,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63,527.2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210095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201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201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7,704.01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进行现金管理存入智能存款账户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2,704.01万元。 公司将原项目中的“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部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溪银龙预应力钢棒项目 利用本溪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本溪银龙”)现有车间新建一条预应力钢棒生产线,年产能1.5万吨,项目总投资1,08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853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34%。 2. 河间分公司预应力钢绞线生产项目 利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本文简称“河间分公司”)现有车间实施5万吨高强度大直径钢绞线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7,88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484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0.21%。 以上变更涉及募集资金总额为7,337万元,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1.55%。此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仍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与公司主业发展相悖的情况。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公司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在2012年2月15日获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证号为河新区备字[2012]001号。原项目运作法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计划项目总投资40,830万元,其中39,583万元由上市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原募投项目情况:建安工程费9,637万元,设备购置费17,56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521万元,预备费1,48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621万元。项目实施总工期为24个月,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根据财务评价分析,年销售收入可达171,327万元。 截止2015年9月30日,预应力钢材生产线项目由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已实际投入1,992.5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7,704.01万元,其中进行现金管理存入智能存款账户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2,704.01万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1. 目前本溪银龙设备主要为预应力钢丝生产设备,无法生产预应力钢棒,为了丰富本溪银龙的产品结构满足未来我国东北三省及部分出口市场的需要,决定利用本溪银龙现有厂房建设一条预应力钢棒生产线。 本溪银龙钢棒生产线的建设将提高本溪银龙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重复投资,节省资金。项目建成后能够发挥本溪银龙当地采购原材料以及就近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避免货物长途运输造成的成本增加和供货不及时的问题,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同时,本溪银龙预应力钢棒项目实施还能够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效率,从而节约劳动成本。 2. 将高强度大直径钢绞线变更至河间分公司实施,能够充分利用河间分公司原预应力钢绞线生产线,与新建项目在部分生产工艺上相互补充,发挥设备之间的协同效应,同时最大程度的利用设备之间的通用性,共同生产相互补充,节约投入并提高资产利用率。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充分利用河间分公司现有车间厂房、试验检测设备、技术熟练的工人等既有资源。通过变更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又可以弥补单个制造基地产品规格不全的缺陷,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客户在同一生产基地就可以购买各种规格预应力钢绞线产品。 三、变更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本溪银龙预应力钢棒项目 本项目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溪银龙利用企业现有生产车间实施。项目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1,083万元,投资估算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投资66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20万元。其中230万元为现有车间厂房等设施投入,其余的853万元利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IPO)募集的资金。 项目产品为预应力钢棒,投产第2年(即项目第3年)即可达产,达产后年产能为1.5万吨,可实现销售收入4,80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为411万元。项目的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8.63%,税后财务净现值817.56万元,年均净利润为308万元,静态投资回收期为(所得税后)4.54年。 (二)河间分公司预应力钢绞线生产项目 本项目拟由河间分公司利用企业现有生产车间实施。项目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7,889万元,投资估算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投资5,94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949万元。其中1,405万元为企业现有车间厂房的投入,其余6,484万元为利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IPO)的募集资金。 本项目为大直径预应力钢绞线,投产第2年(即项目第3年)即可达产,达产后年产能为5万吨,可实现销售收入16,90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为1,649万元。项目的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1.41%,税后财务净现值2,418.41万元,年均利润净额为1,402万元,静态投资回收期为(所得税后)5.22年。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主要市场风险来自于产品市场风险、国家宏观政策风险、客户风险、管理风险、汇率风险和环保风险,为了进一步规避风险,降低风险损失,风险防范对策主要包括: 1.随时跟进行业下游客户的需求,掌握铁路、公路、管桩等公司产品应用领域的发展趋势,努力提升产品的质量,加强成本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及运营成本。实施差异化产品策略,为市场和客户提供区别于替代品的技术和附加价值。注意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警惕同行业的模仿。 2.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使管理层次和幅度保持最佳水平,降低内部管理成本,提高需求响应效率。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把管理团队的工作业绩与收入水平、精神激励挂钩,并营造良好的讨论、交流氛围,管理者之间可以有效相互监督,以调动经营管理者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管理运作水平。 3.对于使用外汇结算的客户,通过在前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较短的账期,甚至是预付货款,防止账期过长带来结汇风险;同时,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锁定汇率以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此外,还可以通过美元贷款等各种方式进行规避。 4. 对安全生产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完善和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厂房建设设计和结构采取隔音处理,在项目选址方面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对场址的影响,防止不可抗力对生产造成破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表面处理车间环境污染风险,同时预应力钢绞线项目引进在线无酸洗表面处理生产线,有效杜绝了废酸的产生。 五、项目有关审批情况 新项目尚需进行有关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的备案,目前正在办理当中。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充分考虑了新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地理位置优越性,便于集中管理,降低综合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可以确保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便于项目运作。本次仅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内容及用途,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拟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事宜。 七、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5年11月12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资料已于2015年10月17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部分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铁桥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董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议案》(议案一)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详细情况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议案二) 公司拟对以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龙”)为建设主体的“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部分变更。 该事项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表决结果: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充分考虑了新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地理位置优越性,便于集中管理,降低综合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可以确保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投资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公司保荐机构针对本议案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拟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事宜。 本议案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0)。 表决结果: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2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天津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2日 至2015年11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15年11月4日登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 2015 年 11 月 10日 17 时) 2、登记地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登记时间:2015 年 11 月 10日,上午 8:00-11:00 下午 13:00-17:00 。 六、其他事项 1、联系人:李立超 2、联系电话:022-26983538 传真:022-26983575 3、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园区双江道 62 号 邮编:300400 所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1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通知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出席3名。监事会主席王昕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议案》(议案一)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执行职务时无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损害股东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2)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监事会出具本意见之前,没有发现参与编制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保证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议案二) 公司拟对以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龙”)为建设主体的“预应力钢材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部分变更。将年产1.5万吨预应力钢棒的项目变更到全资子公司本溪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银龙”)现有车间厂房内。项目总投资1,083万元,其中利用现有厂房及配套设施23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新投入金额为 853万元。将年产5万吨大直径预应力钢绞线变更至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以下简称“河间分公司”)现有车间厂房内。项目总投资7,889万元,其中利用现有厂房及配套设施1,405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新投入金额为6,484万元。宝泽龙其他建设内容不进行变化。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便于项目运作。本次仅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内容及用途,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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