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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古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67.96%,主要系公司技改项目建设投入所致; 2、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42.00%,主要系用收回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背书支付货款所致; 3、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7.21%,主要系应收账款随收入增加所致; 4、固定资产较期初增加31.10%,主要系公司部分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固所致; 5、在建工程较期初减少30.25%,主要系公司部分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固所致; 6、短期借款较期初增加79.39%,主要系母公司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所致; 7、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31.36%,主要系公司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8、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37.31%,主要系公司改变采购业务支付账期所致; 9、应付利息较期初增加258.94%,主要系公司已计提未支付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10、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55.27%,主要系公司增加其他应税收入所致; 11、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8.67%,主要系销售量增加带来相应运输费、保险费及工资增加所致; 12、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6.21%,主要系公司贷款增加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40.28%,主要系收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对DEMETER AGROCHEMICALS LIMITED赔款,冲回已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14、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5.09%,主要系公司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1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87.81%,主要系母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减少所致; 16、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91.9%,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江苏快达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1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32.77%,主要系管理费用中试验费、运输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减少所致; 18、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系本期未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19、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4.85%,主要系公司技改建设项目继续投入所致; 2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系本期未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所致; 2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4.46%,主要系归还到期银行贷款所致; 2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48.06%,主要系本期无现金分红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以配股方式实施再融资计划,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总股本20244.4033万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配股价格将依据本次配股确定的定价原则,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由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40 号),并于2015年7月7日就反馈意见回复上报了中国证监会。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 8月28日将修订后的反馈意见回复上报了中国证监会。 2、2014年8月,公司原员工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起诉公司。该案已被绵阳中院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做出的(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申请上诉,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收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2015)川知民终字第 89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该案于2015年10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四川省高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件尚未结案。 3、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1000 吨/年草铵膦原药项目正处于试生产阶段,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实现满负荷生产。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3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7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资料于2015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文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10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5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年度授信额度项下,再行向银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并授权总经理根据生产需要及年度银行授信的实际情况在前述额度内决定贷款银行、时间及金额,并负责签署办理贷款的相关文件等后续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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