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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骆琴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琴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6号),并于7月1日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7月27日,公司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468.02万股于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15年7月31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分别于9月2日、10月8日披露了《关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孙庆炎先生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17日、8月11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198,386股、757,800股、308,400股,成交均价分别为12.436元、13.512元、16.268元。截止9月30日,孙庆炎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2,264,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 4、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并于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 斌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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