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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林永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敦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笑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298,436,722.10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长49.36%,主要原因系本期募集资金存款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76,808,294.8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49.36%,主要原因系公司在报告期内收款波动所致。 (3)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03,611,924.65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37.12%,主要原因系增加采购力度付款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5,044,700.32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长36.29%,主要原因系增加支付工程建设保证金所致。 (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76,261,186.60元,较2015年初余额减少69.59%,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安徽昇兴两片罐建设项目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所致。 (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291,000,000.00元,较2015年初余额减少44.15%,主要原因系公司置换了部分募集资金和短期借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7)预收款项期末余额31,138,116.86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长372.06%,主要原因系当期收到的客户订金增加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11,877,655.47元,较2015年初余额减少34.04%,主要原因系本期末处于非考核期所致。 (9)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4,269,366.48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58.10%,主要原因系本期应交而未缴的税费所致。 (10)应付利息期末余额473,489.39元,较2015年初余额减少73.27%,主要原因系本期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85,000,000.00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130.29%,主要原因系银行长期借款将在12个月内到还款期所致。 (12)资本公积期末余额283,132,464.12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876.84%,主要原因系股票溢价发行所致。 (13)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264,118.84元,较2015年初余额增加77.86%,主要原因系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影响所致。 2、合并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发生额为5,585,173.50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长60.38%,主要原因系应缴增值税增加而引发增加所致。 (2)管理费用本报告期发生额为60,641,011.01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长35.88%,主要原因系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管理人员增加,工资、福利费、职工养老保险等费用较以前年度有所增长所致。 (3)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发生额为3,062,083.95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37.36%,主要原因系政府补贴收入减少所致。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报告期发生额为10,568,999.55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长79.11%,主要原因系收建设项目招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2)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报告期发生额为118,313,498.13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53.20%,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减少所致。 (3)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报告期发生额为260,290,000.00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35.09%,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减少银行贷款所致。 (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报告期发生额为456,000,000.00元,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增长94.04%,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增加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方能实施。相关公告查询索引见下表: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时,采取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100号卧龙山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340,031,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0,000,000股)的比例为80.959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40,030,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959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29,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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