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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立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婷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正弘置业与智度德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正弘置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63,000,000股转让给智度德普,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03%,转让总价款为6.3亿元,股权转让的交割和登记变更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智度德普持有本公司63,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0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随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5年1月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变更为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满足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前进行了换届选举,并修改了公司章程的部分提案、修改了公司的制度、规则。 2015年2月4日,公司变更了公司全称、简称及经营范围; 变更前的中文名称: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AN STAR HI-TECH CO.,LTD; 变更后的中文名称: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enimous Investment CO.,LTD; 简称由“思达高科”变更为“智度投资”,英文简称由“STAR HI-TECH”变更为“Genimous Investment”。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自动化工程;信息服务,高、低压配电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电能计量检测车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自动化工程;信息服务,高、低压配电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与之相关的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对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8号),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对函件所涉问题进行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进行更新与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015年10月9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16项议案。 2015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981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仁 2015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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