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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15-083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1,903,437股A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额的22.6510%,占公司总股本的16.4325%,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98号文核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97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525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36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浙江世宝”,股票代码“002703”,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1,500万股股票于2012年11月2日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262,657,855股,其中A股:175,943,855股,H股:86,714,000股。截止本公告日的公司股份总额为315,857,855股,其中A股:229,143,855股,H股:86,714,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4,143,855股A股。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今,公司无派发股票股利及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宝控股”)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和张世忠还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世宝控股的出资,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世宝控股的出资不超过其所持有世宝控股出资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在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世宝控股的出资。
(2)公司股东张世权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世权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的承诺:
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和张世忠承诺:自申报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6、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18号公告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903,437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额的22.6510%,占公司总股本的16.43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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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张世权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在减持时须严格遵守其作为董事、高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和张世忠通过世宝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了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18号公告的要求,世宝控股和张世权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1、世宝控股的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分四年为世宝控股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的手续,即每年申请解除目前世宝控股所持有限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等导致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额应做相应变更。但是,世宝控股在实际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仍须遵守其所出具的承诺,即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张世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在实际减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时,仍须遵守其所出具的承诺,即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上述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的变动,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4、本保荐机构对浙江世宝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公司股本结构表;
3、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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