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 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5-7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5万元。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股东提议,公司拟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期一年,审计费用35万元。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7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5:00至2015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炬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2,03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512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5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18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3,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5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2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5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18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5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1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5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同意201,987,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107,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8%; 反对4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股东提议,公司拟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期一年,审计费用35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同意201,819,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 反对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183,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39,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1%; 反对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3%; 弃权183,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聪晓,盛安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