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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王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立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立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产业升级和重大投资布局工作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设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筹资建设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王涛、王辉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 2015-068。) 报告期内,印尼项目受托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项目融资、厂址选择、工程设计、注册登记等前期工作,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尚未出资。青海项目厂址已经选定,正在进行前期报批工作,项目主体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增资扩股,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亦尚未认缴实收资本,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二、陕西华泽昆明路分公司搬迁及陕西华泽对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下属昆明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昆明路分公司”)主要从事电解镍的生产,根据西安市 2008-2020 总体规划及莲湖区的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西安市昆明路 8 号所处地块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拥有的西莲国用(2011 出)第 338 号土地证下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开发用地。请见本公司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 截止本公告日,陕西华泽昆明路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库存物资和废品的出售,部分可用设备的拆除和搬迁工作,按照新工艺完成了新建厂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目前正在进行能评、安评和环评工作;租赁关联方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现有厂房的改造和设备拆除工作。 由于陕西华泽昆明路分公司的拆除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出资条件,尚未完成向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 年6月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473 号)。2015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7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在 30 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由于反馈意见个别问题涉及办理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需要一定时间,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需要补充更新财务数据。经与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待上述事项落实和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准备齐全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和相关资料。 四、员工持股计划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公司安排专人对员工进行了走访和座谈,接受了相关金融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调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通过结构化融资,设立专项基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人数众多,结构化融资需要经过融资机构审核,该计划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将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8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提议,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5名,董事陈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王涛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宁连珠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雷华锋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章程其他部分保持不变。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第一条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第一条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做修订。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现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一、第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第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做修改。 五、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授信增至7.8亿元及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项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组织机构及职能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公司共设置11个职能管理部门,1个子公司,1个分公司,分别为: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资金部、科技发展部、法务部、投资银行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议案中第二至五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议案二、议案五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8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2013年12月26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新支行”)借款6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贷款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以其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该业务为银行授信,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6日。(详见《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 鉴于陕西华泽的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了满足陕西华泽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建行高新支行对陕西华泽的续授信拟由2013年的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7.8亿元人民币,授信有效期为2015年9月23日-2017年9月23日,授信品种主要为贸易融资及流动资金贷款。 本次授信由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以自身所拥有的青海省元石山红土镍矿矿权对陕西华泽在建行高新支行的7.8亿授信进行100%质押担保。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授信增至7.8亿元及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项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涛;注册资本:四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产品(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合金材料、新能源材料、耐腐蚀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氯化钠、过硫酸钠、硫化钠、260号溶剂油、磷酸二异辛酯(P204)、2-乙基已基酯(P50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无储存场所)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11日);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金属制品、焦炭、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陕西华泽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止2015 年9月30 日,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华泽本部总资产432,713.28万元,负债总额300,470.55万元,资产负债率69.4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 (1)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费用; (2)贷款逾期之日起至贷款还清期间按约定应支付的加息。 2、担保类型和期限:此担保为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平安鑫海自身所拥有的青海省元石山红土镍矿矿权,期限为自贷款划出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陕西华泽业务发展及融资的需求,保证陕西华泽的正常运营,有利于其长效、有序发展。 2、陕西华泽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3、该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对子公司及孙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0,300万元,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总额为84,000万元(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78,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连续12个月内互相担保金额为148,300万元(公司与陕西华泽共同为平安鑫海提供的担保6000万元按一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5.87%,总资产的35.29%。 公司目前担保情况正常,未发生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议案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9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1月1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 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至2015年11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0日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授信增至7.8亿元及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项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述议案中第一项、第四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 2、登记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4、登记方式:拟参会股东可以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委托投票代理书需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12时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93”。 2.投票简称:“华泽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下表: ■ 注:对于总议案 100.00 元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 ■ (4)对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注意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8310063-8051 联系传真:029-88310063-8049 联 系 人:程永康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 邮政编码:710065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会议回执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 注:1、《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内用“√”表示意见。 2、对某一议案,不能既在“同意”栏内打“√”,又在“反对”或“弃权”栏内打“√”,否则视为无效委托。 3、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均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会议回执 送达回执 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拟委托代理人(亲自)出席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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