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廖晓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云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列展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仍在进行中。 2、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女士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截止目前,廖晓霞女士仍能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对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事项进行批复,公司经营稳定、运行正常。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7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廖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15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还刊登在2015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2015年6月2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 219,461,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9996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5年7月10日实施,同时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对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及《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 2015 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7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没有人员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7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3年9月3日,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3年9月26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4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2014年5月28日实施了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由47人减少为46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20.42元调整为10.16元,预留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7、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4年9月15日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60万份,行权价格为每股24.00元。2014年10月20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8、2014年1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并行权/解锁所授股份的20%;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748,000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312,000股; 9、2014年12月30日,公司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登记手续。第一个解锁期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2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2,000 股,解锁的限售股份上市日期:2015 年1月6日。 10、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已行权了第一期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748,000份,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9,461,900股,首次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数量调整为2,992,000份期权。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2015年6月25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219,461,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9996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14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5年7月10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中,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 调整前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01为10.16元/股。 调整前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02为24元/股。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1=10.08元/股。 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2=23.92元/股。 (二)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王冬、高少波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取消激励对象王冬的资格并注销其首次授予未行权的4.8万份股票期权、取消激励对象高少波的资格并注销其预留授予的2.5万份股票期权。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5人,首次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99.2万份调整为294.4万份,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万份调整为57.5万份。 综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5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299.2万份调整为294.4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10.16元/股调整为10.08元/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预留期权数量由60万份调整为57.5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24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会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7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之“2015年经营计划”中将2015年的经营目标定为:实现销售8.5亿元或实现净利润1.6亿,并提示“上述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策略能否有效实施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950万元至385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88.37%至-52.87%。” 2015业绩预计较去年同期降幅较大,主要原因为: 1、受宏观经济影响,合同签单额同比下降;因客户延迟交付订单,导致收入确认较去年同期下降。 2、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 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等新兴业务前期投入较大,暂不能产生与之相匹配的营业收入。 公司上述经营业绩的分析说明仅为公司基于目前情况的初步判断,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