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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49版) 中国石化集团成立于1998年7月,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2,748.7亿元。中国石化集团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9.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英高」或「独立财务顾问」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建议,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 「联系人」 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石化集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本公司,惟就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而言,中国石化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中国石化附属公司除外); 「本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 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及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举行由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姜波女士、张化桥先生)组成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中国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有关《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依照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上市规则需要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产品及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工程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就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不时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科技研发服务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租赁的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于2015年10月28日订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上海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 本公司股东; 「石油工程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经财政部批准设立安保基金,为本公司营运所使用的若干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及存货提供财产保险。根据安保基金文件,本公司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收取保费后,如果本公司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给本公司(「有关退款」)。如果本公司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本公司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香港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石化盛骏公司」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中石化财务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于2015年10月28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使用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7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1,333,333,33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2015)第110ZC0115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48.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5,251.67万元。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与开户银行、联席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时间不超过6个月。2015年9月23日,公司已将人民币10亿元(实际使用金额)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至此,公司该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的人民币66,189.01万元自筹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1,251.6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余专业设备采购正按照公司的资本支出计划有序实施。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3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关于董事会审议程序及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公司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姜波女士、张化桥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均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5-046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因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办理工商注册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住所、电话及图文传真。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原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邮政编码:100728;电话:010-59960871;图文传真:010-59961033。 现建议修改为: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728;电话:010-59965998;图文传真:010-59965997。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同日发布。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2015-047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6日9时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6日 至2015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项至第4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中;第5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第6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中。 2、 特别决议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内股东名册内之A股股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外股东名册内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二) 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现场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交回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阁下若填妥及交回委托书,仍然可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托书将视作已撤销论。 4.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现场会议。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 2015 年11月 26 日(星期四)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预期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 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三)本公司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 邮编:100728 联系电话:86-10-59965998 传真号码:86-10-59965997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附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H股/A股附注二___股(股东账号 )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举行之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未有填上书面,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本公司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5年11月26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回执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附注3: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2: 受托人签名附注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2: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日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授权委托书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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