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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上官常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 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智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应收账款:期末较年初增加679.13万元,增幅58.60%,系报告期新增应收账款未到结算期。 2、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幅34.39%,主要受可抵扣亏损及积分费用、免租期因素等暂时性差异影响。 3、银行借款:报告期新增贷款1亿元,增幅40%。 4、未分配利润较期初降幅74.35%,系报告期亏损所致。 (二)、利润表: 1、营业收入:报告期实现49.2亿,同比下降8.03%,主要受宏观经济疲软,行业景气度低迷的影响。 2、财务费用:同比增加1318.41万元,主要系贷款增加、存款减少影响。 3、投资收益:报告期新增1950万元,系投资长沙武夷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收益。 4、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38.77%,主要源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及关店等费用的增加。 5、营业外收入730.77万元,同比下降37.26%,主要为本期补贴等减少。 6、营业外支出2247.4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幅297.17%,主要系关店违约金及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等。 7、所得税费用:同比下降94.15%,受利润总额减少的影响。 8、利润总额、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248.22%、385.41%、306.12%,主要受宏观经济疲软、顾客消费意愿降低公司收入减少的影响。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较上年同期下降73.81%,主要源于收入下降及其相应的支出也随之减少。 2、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同比增长89.32%,金额93.85万元。 3、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下降40.99%,说明目前扩张趋缓。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幅379.3%,系支付银行利息。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拟向倪国涛、金丹、崔德花、郭风香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久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上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5年8月1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于2015年 10 月 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暨复牌公告》。 目前,公司正加紧办理相关手续,争取早日完成相关工作,改善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7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原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公司聘任念保敏先生为公司新的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7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黄联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黄联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递交之日起生效。黄联城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继续工作。公司董事会对黄联城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念保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念保敏先生简历 念保敏先生,男,中国国籍,1975年11月1日出生,1998年7月毕业于福州大学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历任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10月任职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目前个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在近五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联系方式:0591-87987972,电子邮箱:counselor@nhd.com.cn。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7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小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2015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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