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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华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科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 利润表科目变动情况: ■ 现金流量表科目变动情况: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12月4日,为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认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建”)参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的定向增资。湖南华建出资20,111万元,认购长沙银行4,550万股,认购价4.42元/股。本次增资扩股前,湖南华建持有长沙银行10,358.33万股,占长沙银行总股本4.57%,增资后,湖南华建持有的长沙银行股份将增至14,908.33万股,占长沙银行总股本的5.70%。2015年1月,湖南华建完成本次认购长沙银行定向增资事项,并取得长沙银行出具的股权证明文件(详见公司2014-092、093及2015-007号公告)。2015年5月,长沙银行宣布分配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0.5股,利润分配完成后,湖南华建持有长沙银行154,430,762股,持股比例变更为5.66%。 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长沙银行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华建与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石油”)签订附生效条款的《股份转让协议》,湖南华建以自筹资金收购新华联石油持有的长沙银行股份中的7000万股股份,占长沙银行总股份数的2.56%,交易价格4.90元/股,总交易金额3.43亿元。截至本次交易前,湖南华建已持有长沙银行5.66%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南华建将持有长沙银行8.22%股份(详见公司2015-078、080号公告)。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2012年11月28日,北京银清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清龙”)以鑫茂华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华牧”,原为鑫茂华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崇基置业”)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5月14日签署的两份《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日,银清龙以鑫茂华牧、山东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兴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崇基置业为被告、以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方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前述四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无效,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4年5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济南初字第29号)判决驳回原告银清龙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10,350元。银清龙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南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银清龙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下达的【2014】鲁商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8月17日,新崇基置业收到开庭时间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北京银清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本案处于再审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3、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8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为9.43元/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477,200,4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首期)、新华联平谷商业中心项目、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国际度假区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详见公司2015-085、087、099号公告)。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53005号)。 4、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8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民营资本创办及主导的再保险公司—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亚太再保险公司”)。亚太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初定为人民币100亿元,注册地点为上海,公司拟以现金出资20亿元,持股比例为20%,该投资事项尚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详见公司2015-085、086、099号公告)。目前,公司已将申报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审批。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5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国际置地”)与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00472.HK,以下简称“金六福”,报告期内已更名为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JLF BVI签订附生效条款的《金六福股权转让协议》,新华联国际置地以自筹资金收购金六福控股股东JLF BVI持有的841,120,169股金六福股份,占金六福总股份数的50.41%,交易价格0.66元港币/股,总交易金额555,139,312元港币。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完毕,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详见公司2015-049、055、061、063号公告)。同时,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守则》的规定,新华联国际置地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截至2015年6月27日,新华联国际置地已完成要约收购,新增获得77,200股金六福股份,占金六福总股份数的0.00463%。综上,新华联国际置地合计持有金六福股份841,197,369股(详见公司2015-068号公告)。 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六福定向增发的议案》、《关于金六福修改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同意金六福向非关联的独立投资人发行不超过 6 亿股新股,增发价格为0.66港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6,000,000港元。2015年7月10日,金六福已完成按每股配售股份以0.66港元配售价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完成配售共计6亿股配售股份。本次定向增发后,金六福总股份数由 1,668,532,146 股增至 2,268,532,146 股,新华联国际置地未参与金六福本次定向增发,其持股数为841,197,369 股,占金六福定向增发后总股份数的37.08%,仍为金六福投资控股股东(详见公司2015-055、056、057号公告)。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108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经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486,115,485.5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743,687,986.28元),不低于3,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的规定。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23亿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将不超过发行人截至2015年9月30日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3、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2012年-2014年)连续盈利。公司2012、2013、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8,048,509.93元、508,514,764.25元、421,456,860.88元,三年平均数为509,340,045.02元。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拟用于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按《管理办法》发行的公司债券是以市场化方式确定票面利率,因此,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于境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具体方案为: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利率形式、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及期限构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特殊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含权条款、以及含权条款的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场所 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根据自身和市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四、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事宜,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评级安排、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宜; (三)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事宜; (六)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对自身房地产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自查,并出具了《关于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该专项自查报告有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文化旅游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公司下属全资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文旅投资”)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共同签署《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向芜湖文旅投资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委托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融资年利率为5.7%,委托债权投资期限为5年。芜湖文旅投资与受托人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就主合同签订《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芜湖文旅投资以其名下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就上述委托债权投资事项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董事会同意公司就上述委托债券投资事项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14:30,在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109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化旅游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公司下属全资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文旅投资”、“融资方”)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共同签署《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向芜湖文旅投资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委托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融资年利率为5.7%,委托债权投资期限为5年。芜湖文旅投资与受托人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就主合同签订《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芜湖文旅投资以其名下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 同时,公司就上述委托债权投资事项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次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西区78#楼301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管理,商品房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芜湖文旅投资资产总额28,803.21万元,负债总额 18,812.53万元,净资产9,990.69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92万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芜湖文旅投资资产总额44,760.40万元,负债总额34,825.70万元,净资产9,934.70万元,2015年1-9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5.9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就上述委托债权投资事项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中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融资方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芜湖文旅投资为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下属全资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文化旅游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芜湖文旅投资具有较好的经营前景,能够获得持续的经营现金流,并取得经营利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本次融资将有利于项目的进一步推进,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增信保障措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17亿元(未含本次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17亿元。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文本;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110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当天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5日至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11月16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规模 2.2、发行方式 2.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2.4、债券期限 2.5、募集资金用途 2.6、担保方式 2.7、特殊条款 2.8、上市场所 2.9、保障措施 2.10、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关于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议案5、《关于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别说明: 1、议案2的各项子议案需逐项审议表决; 2、议案1至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 2、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楼8层证券事务部。 3、登记手续: a)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c)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涛,彭麟茜 联系电话:010-80559199 联系传真:010-80559190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20 2、投票简称:华联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联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议案序号,以100.00元代表总议案,以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第2项议案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以2.00元代表对第2项议案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以2.01元代表第2项议案中第1个子议案,以2.02元代表第2项议案中第2个子议案,依此类推。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4)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交所数字证书”。 (1)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即可使用。 (2)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http://ca.szse.cn)或其委托代理发证的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在委托人不做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表决)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2):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附注2): 3.委托人股东帐号: 4.委托人持股数(附注3): 5.委托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6.受托人签名: 7.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8.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决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此议案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11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067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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