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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志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钱志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互联网彩票业务相关情况 2015年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总局关于切实落实彩票资金专项审计意见加强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纠正违规通过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行为。4月3日,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整顿互联网售彩。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临2015-003号公告。 公司下属互联网彩票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暂停了互联网彩票代购业务。在此行业整顿期间,公司下属相关企业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加强自身实力的提升,力争在未来互联网彩票恢复之际能够抢占先机。目前,国家关于互联网彩票相关政策仍未明确,公司将根据可预见的未来情况发展,持续评估其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若相关情况持续不变,未见改善,将可能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 (2)关于业绩承诺相关情况 2014年度,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并购活动,部分并购标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对2014年度业绩进行了承诺。对照投资协议中对于2014年的业绩承诺,北京盈彩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掌上明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原名为北京掌上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金额。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临2015-012号公告。 上述公司中,掌上明珠的管理层股东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未达标利润补偿,该公司管理层已认可业绩补偿约定,公司将从管理层基金中扣除相应的补偿金额。北京盈彩和上海好炫股东方在收购协议约定了现金或股权的两种补偿方式,考虑到受全行业整顿的影响,该两家公司互联网彩票销售相关业务仍未恢复,本公司与股权转让方即业绩承诺方经多次沟通,尚未最终确定具体补偿方式。 对于上述并购标的未达标事宜,本公司将与相关方进一步沟通,敦促其尽快履行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 (3)关于下属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相关进展 本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高投、深圳毅能达、掌上明珠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议案。报告期内,上述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4)关于综艺光伏相关情况 2013年12月4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与其第二条生产线供应商韩国周星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周星为综艺光伏的股东,持有综艺光伏33.3%的股份)签署《协议书》,由韩国周星对综艺光伏第二条生产线自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期间未达产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15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临2013-036号公告。截至本报告期末,韩国周星尚未全部支付上述补偿款。 2014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韩国周星签署《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共同投资1,260万美元对综艺光伏进行等比例增资,增资资金拟用于将综艺光伏生产线改造为汽车天窗用光伏电池生产线。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临2014-050号公告。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周星公司尚未就生产线改造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关于该生产线的改造尚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将进一步探讨协商,以期尽快达成共同认可的方案。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昝圣达先生参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并承诺本次认购的19,540万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昝圣达先生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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