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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冯志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小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1-9月,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本年初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39.81%,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末发行短期融资券导致银行存款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长42.43%,系营业收入增长及回款信用期延长所致。 (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长65.17%,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的押金保证金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55.93%,主要原因系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所致。 (5)流动资产合计较年初增长32.11%,主要原因系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综合收益分别较年初减少32.22%、32.84%、32.97%,系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7)在建工程较年初增长507.76%,主要原因系英特药业公共医药物流平台温州医药产业中心、金华医药产业中心本期投入所致。 (8)短期借款较年初增长81.79%,主要原因系公司整体规模扩大,以及货款回笼速度减慢导致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致。 (9)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40.12%,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上年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致。 (10)应付利息较年初增长105.24%,系短期借款增加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11)应付股利较年初减少100.00%,系本期子公司支付上年股利所致。 (12)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41.39%,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押金保证金和往来款增加所致。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增长125.06%,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4)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5亿元(年初为零),系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所致。 (15)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分别较年初增长38.80%、37.91%,主要原因系短期借款增加以及其他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16)长期借款较年初减少100.00%,系长期借款将在一年内到期所致。 (17)非流动负债合计较年初减少50.87%,主要原因系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18)投资收益同比减少78.68%,系上年同期处置联营企业股权取得投资收益所致。 (19)营业外收入同比增长88.61%,主要原因系本期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20)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同比减少1,227.03万元、613.51万元、613.51万元、615.02万元、613.51万元,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21)收到的税费返还同比减少43.74%,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企业所得税、水利基金返还同比减少所致。 (2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增长109.74%,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其他业务收入、收到的押金保证金及往来款增加所致。 (2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同比减少84.21%,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2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同比减少47.28%,主要原因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减少所致。 (2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85.10%,主要原因系英特药业公共医药物流平台温州医药产业中心、金华医药产业中心工程建设付款增加所致。 (26)投资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100%,系上年同期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子公司英特中药饮片35%股东股权所致。 (27)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同比增长70.52%,主要原因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4,326.60万元,主要原因系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增加所致。 (29)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75.88%,系上年同期子公司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交纳增资款所致。 (30)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增长38.55%,主要原因系本期取得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31)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同比增长38.89%,系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增加所致。 (32)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同比增长38.24%,主要原因系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及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3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100%,系上年同期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短期融资券发行费用所致。 (3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131.55%,主要原因系取得借款与偿还债务的收现净现金额增加,以及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3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同比增加41,879.51万元,主要原因系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36)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同比增长76.99%,系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7月7日,浙江英特怡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7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冯志斌先生通知,公司董事长签署了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发起的《关于浙江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申明》,承诺本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在2015年年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以实际行动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市场预期,坚定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7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3、2015年7月11日,基于对公司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分别从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承诺在买入计划实施期间及买入计划实施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7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4、2006年5月,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06.25万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股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妥。2015年7月15日,双方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及《关于英特集团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垫股份之偿还协议》,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偿还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391,502股股份,并于2015年8月12日办妥了相关偿还手续(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7月1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5年9月18日,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391502股和3320998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9月1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5、2015年7月21日,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并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5亿元,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公司已完成首期发行,收到首期短期融资券融资款 (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7月21日、10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6、2015年8月21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物流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在2015-2017三个年度内为温州英特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英特物流”)提供任一时点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相关内容披露在2015年8月2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7、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标的资产最近一期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本次评估项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涉及的材料已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英特药业分别持有尖峰集团(代码:600668)、海正药业(代码:600267)股票,股份来源为定向募集,会计核算科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9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2日,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七届二十九次(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披露在同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普发实业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与浙江普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普发实业”)签订《职工食堂用餐协议》,为改善员工用餐环境,保证公司员工工作用餐卫生安全,由普发实业向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在中化大厦食堂提供工作餐服务,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按月支付餐费,就餐人数按实计算,每年合计用餐金额预计不超过36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冯志斌、郑继德、陈启卫、姜巨舫回避表决。 相关内容披露在同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披露在同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况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英特”)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慈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015年10月28日,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保理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英特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股权),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6,股票简称:民生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88,股票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18,股票简称:光大银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8,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对交易对方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即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㈡保理融资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8亿元。 ㈢保理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㈣保理融资费率 保理融资费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子公司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普发实业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工作餐服务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浙江普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发实业”)签订《职工食堂用餐协议》,为改善员工用餐环境,保证公司员工工作用餐卫生安全,由普发实业向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在中化大厦食堂提供工作餐服务,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按月支付餐费,就餐人数按实计算,每年合计用餐金额预计不超过36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普发实业为华龙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15年10月28日,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3名独立董事投了赞成票,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4名关联董事冯志斌、郑继德、陈启卫、姜巨舫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㈠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浙江普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88-96号(双号)1-A楼1902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 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65142927880 经营范围: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开发,有关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餐饮管理。 主要股东: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90%股份、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份。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㈡历史沿革和主要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普发实业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于1994年10月10日,原名浙江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4月更名为浙江普发实业有限公司。 2、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普发实业2012年、2013年、2014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元、14.07万元、355.55万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㈢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普发实业为华龙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龙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普发实业与公司同受华龙集团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普发实业向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在中化大厦食堂提供工作餐服务,公司按不高于480元/人/月的标准按月支付费用,就餐人数按实计算,每年合计用餐金额预计不超过36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有关交易价格按“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管理费(按材料成本与人工费用总和的12%收取)”的方式定价,定价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交易双方 甲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普发实业有限公司 ㈡服务内容 普发实业为英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提供工作餐服务。 ㈢服务标准 乙方按“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管理费”的方式确定餐饮价格,甲方可对食堂进行价格、质量、卫生评定和检查,若发现膳食出现相关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查证后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㈣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㈤合同金额 甲方员工就餐标准不高于480元/人/月,月就餐人数按实结算,月用餐金额不超过30万元。 ㈥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28日前将员工就餐名单提供给乙方,并将相应的餐费总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和充值额,在月底前完成甲方每位员工餐卡的充值。 ㈦协议生效条件 《职工食堂用餐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关联方在办公楼食堂提供工作餐服务可方便员工就近用餐,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餐饮价格、食品安全、用餐卫生进行充分监管,使员工更好地致力于公司经营发展。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成本定价的方式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普发实业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约13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㈠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就普发实业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专题汇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员工工作用餐卫生和食品安全,交易价格参照成本定价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2、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 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议之前,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向我们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4名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由关联方在办公楼食堂提供工作餐服务有利于保障公司员工工作用餐卫生和食品安全。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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