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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10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2015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15:00至2015年10月2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6日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名,代表股份832,294,683股,占公司总股本1,440,000,000股的57.798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050,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13%。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72,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关于确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该议案所涉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有权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2,17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854%;反对1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5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890%;反对1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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