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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忠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少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5-057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董事会于2015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 2015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7人。 4.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5年三季度报告》及《2015年三季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摘要》内容详见公司2015-056号公告。 2、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总经理韩革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聘任王少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提名程序以及审议过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任职要求,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同意聘任。 3、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内容详见公司2015-058号公告。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忠民先生、曹爱民先生、赵伟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与本钢集团签署的《借款框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015年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简历: 王少宇,男,51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代理部长、部长;现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少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5-058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 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进行借款,借款累计金额不超过24亿元,年利息不超过1.5亿元,期限为7年。 本钢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忠民先生、曹爱民先生、赵伟先生回避表决,其余4位有表决权的董事均审阅了议案,并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该规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1.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芳 营业期限:自2010年11月25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180亿元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矿山开采、板材轧制、制氧、制管、发电、煤化工、特钢型材、供暖、水电风气供应、金属加工、机电修造、设备制造、建筑安装、铁路、公路运输、进出口贸易、旅游、住宿、饮食娱乐服务;印刷、报刊发行(以上项目限子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耐火材料、计器仪表、物资供销、房地产开发、科研、设计、信息服务、物业管理、通讯、废钢铁收购、加工和销售、房屋、人防工程租赁(以上项目限分公司凭许可证经营)、钢材调剂、废油收购。 黑色金属冶炼、销售、冶炼过程中的副产品销售,冶炼设备检修、机械加工、棒材、线材生产与销售,钢材轧制、焦炭生产,五金交电、电器机械修理,电力生产,普通机械、建筑材料、冶金炉料、燃料(不含煤炭)、干渣、渣铁生产、加工、销售。 目前,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2,456,614,978股,持股比例为78.34%。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447.69亿元,总负债1,011.38亿元,资产负债率69.86%,所有者权益 436.31 亿元,2015年1-6月份利润总额1.4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借款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不超过7年,按照借款实际付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4、借款利息:不高于乙方借给甲方款项的乙方当期融资成本。 5、借款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甲方根据资金需求及金融市场行情向乙方发出借款申请,乙方在收到借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申请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资金。 6、协议生效:甲、乙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签署协议。协议有效期七年,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自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实际到账之日起生效。 四、进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未提供资产抵押。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本钢集团累计发生的此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本钢集团未发生此类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所有独立董事均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过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与本钢集团签署的《借款框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与本钢集团签署的《借款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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