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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兆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泉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国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2015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许可[2015] 2270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86,943,620股新股。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兆廷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10月29日上午11: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5年10月2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62,080,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由授予日2014年10月22日的3.88元/股调整为3.78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其中关联董事龚昕、牛建林、周波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音威已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及“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拟对原激励对象陈音威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其中关联董事龚昕、牛建林、周波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接受激励对象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具体股份上市日期另行确定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其中关联董事龚昕、牛建林、周波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2,662,080,001元变更为人民币2,661,980,001元,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 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监事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1: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志胜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62,080,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由授予日2014年10月22日的3.88元/股调整为3.78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音威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及“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原激励对象陈音威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议案》。该事项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4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4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三)2014年9月11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四)201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201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六)2014年11月5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八)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62,080,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P=P0-V=3.88元/股-0.1元/股=3.78元/股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662,080,001股的0.0038%,回购价格为3.78元/股。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陈音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4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4年9月11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三)201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201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五)2014年11月5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陈音威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进行回购,本次合计回购数量为100,000股。 (七)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数量和价格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原因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音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及“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原激励对象陈音威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00,000股。 2、回购价格 公司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8元。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62,080,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约3.78元/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音威因个人原因离职,相关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对陈音威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该事项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4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4年9月11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三)201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201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五)2014年11月5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七)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截至目前,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4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光电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0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2,662,080,001股变更为2,661,980,001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5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者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根据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有上述要求的债权人可按下述方式向公司申报债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 收件部门: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36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其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10-68297016 联系人:王青飞 联系电话:010-68297016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本公司,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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