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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炎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重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重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2015年2月16日,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3月14日,根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15年4月2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并于6月25日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年8月19日,公司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5年9月1日,公司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及《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及更正反馈意见的回复》。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出资500万元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29日,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自2013年8月29日起,本公司将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5年9月29日,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工商资料变更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诚晖投资有限公司。 3、2013年9月30日,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投资240万元成立湛江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持股比例60%。自2013年9月30日起,本公司将湛江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5年9月17日,海泰公司股东梁清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杨忠华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海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40万元,出资比例 60%;杨忠华,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40% 。 4、2014年8月18日,开平诚晖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科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350万元与150万元成立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自2014年8月31日起,本公司将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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