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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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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章利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树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树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其他事项的公告》(2015-048号)、于2015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063号)、于2015年8月29日披露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于2015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复牌的公告》(2015-076号)。已经披露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具体情况、进展结果及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的影响。但由于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仍处于调解阶段,无法判断在调解过程中的诉讼事项进展结果及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作出了风险提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解决措施和承诺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积极妥善地处理,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磊持有的公司1725035股股份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93号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其持有的11561160股股份被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626号司法冻结,其中持有的1725035股股份为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戚建萍持有的公司80423200股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初字第161号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其持有的80423200股股份被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626号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其持有的80423200股股份被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3号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7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15:00时在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章利全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及《独立董事就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通过审议《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后,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8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16:30时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国庆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自查符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同时公司需要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2、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进行了专项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9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3号《关于对宏磊股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决定》提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在自查补充披露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责任人。现就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项的自查情况

  在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发现重大事项方面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核查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在自查并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其他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召开专门协调沟通会议,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宣读了《决定》,要求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决定》中指出存在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公司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及实际控制人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对《决定》中指出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核实,并已对自查有关情况进行了及时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同时经自查,对《公司逾期偿还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欠款的诉讼》《公司逾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的诉讼》、《公司子公司江西宏磊逾期偿还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贷款的诉讼》、《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股民索赔诉讼事项》等重要事项发生原因、涉案金额、执行结果、进展情况已于2015年8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大事项(二)诉讼事项、于201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复牌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截止目前,公司仍在进一步的自查整改,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披露。

  二、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措施

  1、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董事会针对《决定》中指出的信息披露事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拟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等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各自职责。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整改完成期限2015年11月30日之前。

  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约束实际控制人的决策和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不当干预。责任部门:董事会,责任人:董事长,整改完成期限2015年11月30日之前。

  3、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要求按照制度规范运作,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责任部门:董秘办、内审部、财务管理部、法务部、采购部、销售部,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整改期限为持续落实。

  公司将以本次信息披露事项的自查及整改工作为契机,虚心接受批评,提升责任意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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