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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胡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韦剑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春燕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级子公司滕州泰达环保投资 496.82 万元进行一期渗沥液处理系统增容改造的议案》。截止报告期末,该项目已建造完成并投入试运营。 2.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4年度公司拟分配现金股利,按2014 年末总股本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共分配14,755,738.52元。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披露了《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编号:2015-50),相关现金股利已于2015年7月3日派发完毕。 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扬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议案》。报告期内,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4.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非公开发行10亿元私募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5年9月18日已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新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具体情况请详见2015-65号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泰达集团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渤海证券“泰达集团-渤海证券-2015年第5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公司股票,数量2,353,700股,金额1,648.5万元,均价7.004元。截止当日,泰达集团7月8日关于增持泰达股份股票的承诺履行完毕。泰达集团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编号:2015-55)。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胡军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0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三、四未获得通过。 2. 本次会议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终止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9日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60人,代表股份524,506,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59%。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85,748,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9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56人,代表股份38,75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6%。 (三)公司全部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终止二级子公司兴实化工发行1.5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达蓝盾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26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9%;反对6,46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3%;弃权28,772,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6,84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2%;反对6,463,72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9%;弃权28,772,90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700,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34%;反对6,6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2%;弃权29,15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7,5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74%;反对6,651,8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7%;弃权29,154,0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参股公司渤海证券2015年度定向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行使表决权。 表决情况:同意5,436,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84%;反对6,388,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5%;弃权27,14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6,1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84%;反对6,388,33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5%;弃权27,148,93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00%。 本议案未获通过。 4. 《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渤海证券2015年度定向增资认购权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行使表决权。 表决情况:同意40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反对38,552,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5%;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8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反对38,552,7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5%;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本议案未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张晓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原董事马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八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八名,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胡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 请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83)。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 由于公司原董事马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董事会决定增补陈树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陈树强先生简历如下: 陈树强 男,51岁,中共党员 一、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二、工作简历 1997年至2000年担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天津泰达啤酒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至2009年担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2009年至2013年担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中心经理。 三、兼职情况 无。 四、现就职于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披露日,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五、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二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泰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2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在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五人,实际出席五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李喆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请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83)。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66)。因工作人员失误,上述公告中“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中议案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全文详见附件。 原议案名称为: 1.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现更正为: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4,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6,5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已披露的2015-66号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66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2.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2日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会议,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马军先生主持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86,749,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7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85,748,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9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00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4,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74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2%;反对1,001,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58%;反对1,001,71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6,5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74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2%;反对1,001,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58%;反对1,001,71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寒冰、毛丽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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