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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玉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丽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659,285股股份已于2015年10月12日解除了冻结登记手续。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因宇瀚光电业绩承诺未实现,康铨(上海)2013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为6,659,285股,2014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为3,930,668股,合计补偿10,589,953股。康铨投资2014年度应补偿的现金人民币为129,616,524元。因康铨(上海)将股份质押给第三方造成公司无法回购注销,公司以此提起诉讼,且涉及境外诉讼主体为涉外诉讼,较一般国内案件诉讼更为耗时,诉讼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为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稳定,SONEM INC.作为大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提出了业绩补偿替代方案。本次调整后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为:SONEM INC.同意代康铨(上海)和康铨(投资)补偿公司现金人民币129,616,524元;康铨(上海)和康铨(投资)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公司补偿现金人民币181,299,995.36元以代替以1元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10,589,953股股份并予以注销。此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 公司于2015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的民事调解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SONME INC.自愿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调解,法院予以准许。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现金181,299,995.36元,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人SONEM INC.同意代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前另行补偿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616,524元。 3、如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义务,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以总价1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89,953股股份转让给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SONEM INC.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129,616,524元,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181,299,995.36元,此两笔补偿款对2015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因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公司已收到补偿款,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土地、房产查封手续及解除股份冻结手续。公司土地、房产已解除查封并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的现金人民币人民币200万元,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659,285股股份已解除冻结登记手续。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29日、2015年10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2015年第三季度理财情况 单位:万元 ■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郑玉芝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金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3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邮件的形式通知,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表决董事7人,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方幼玲、峰实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已获得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已通过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的收购,取得了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此,公司与方幼玲、峰实公司拟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唯一内容为:同意出售资产交割日确定为2015年10月31日。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方幼玲、峰实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出售资产交割日确定为2015年10月31日。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故公司与方幼玲、峰实公司拟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经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原审计部负责人张睿宁先生,在资产交割日后,不再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公司聘任刘东海先生作为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附件:刘东海先生个人简历 经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其薪酬的议案》 聘任孙铁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铁明先生薪酬为月薪36,000元人民币(含税),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附件:孙铁明先生个人简历 经表决,赞成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0月3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简历 刘东海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会计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通过IMA协会组织的CMA课程学习,取得CMA证书考核。曾任汇祥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总账会计,北京诚志瑞华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信玉泉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助理,国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高级主管。 刘东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孙铁明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曾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处工作,曾任润物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监事。 孙铁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孙铁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孙铁明先生的联系方式: 电话:0512-57702530 传真:0512-57901098 电子信箱:sz002464@163.com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金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4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0月31日公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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