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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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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董事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朱宁先生、徐经长先生、熊焰先生现场出席董事会,杨国平先生授权委托薛峰先生,李哲平先生授权委托朱宁先生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薛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满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2015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15年7月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15年9月1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变更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8,538,346.52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4.18亿股变更为3,906,698,839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4.18亿元变更为人民币3,906,698,839元。(详见公司公告2014-053、060,2015-011、047、070、065号)。

  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2015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DoubleCharmLimited(倍昌有限公司)完成了首期4.5亿美元的境外债券发行。(详见公司公告2015-006、062)。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履行市场主要参与者社会责任,2015年7月6日及2015年9月1日,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43.8亿元和人民币14.8亿元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益互换交易,用于投资蓝筹股及ETF,上述出资合计相当于公司2015年7月末净资产的20%,纳入公司年度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额度内。(详见公司公告2015-048、064)。

  经公司四届七次监事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免去赵金先生公司监事职务。2015年8月13日,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刘艳女士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提名聂廷铭先生接替刘艳女士为公司监事。聂廷铭先生监事任职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任职自取得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后生效。8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世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胡世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在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总裁薛峰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详见公司公告2015-058、061、063)。

  经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网易旗下优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光大易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光大易创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持股40%。(详见公司公告2015-050、069)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案件总数为150件,涉案金额18585408.2214元。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晓捷等8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其中,2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6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96,124元。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凤珍等23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其中,5起案件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18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66,492.4000元。(详见公司公告2015-068、071)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公告的“8.16”资产处置方案,平稳、有序处置“8.16”金融资产,采用竞价交易市场单向减持方式因“8.16”事件购入的股票1793万元(按持仓成本计算)。截至2015年9月30日,所有“8.16”金融资产均已处置完毕。公司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日期:2015-10-31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7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下午2:3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朱宁先生、徐经长先生、熊焰先生现场出席会议,杨国平先生授权委托薛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李哲平先生授权委托朱宁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新双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扩大公司外汇业务范围的议案》,同意:1、同意公司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许可和业务发展需要,同时或分批申请以下外汇业务资格:1.1 外汇同业拆借;1.2 外汇证券投资;1.3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1.4跨境外汇担保;1.5 境内外汇存款;1.6 外汇贷款;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1.8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外汇业务。2、同意公司取得上述外汇业务资格后,依照监管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外汇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宜。4、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获得上述相关外汇业务资格后,如涉及公司《章程》、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更,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具体相关手续。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际开展相关业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展白银自营交易业务、白银租借业务并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1、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白银自营交易业务、白银租借业务资格,并在取得业务资格后,依照监管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白银自营交易业务、白银租借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宜。3、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申请白银自营交易业务、白银租借业务资格如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手续。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际开展相关业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同意:

  1、发行主体。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净资产额的50%,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资产支持证券),可一次或分期发行。

  3、基础资产。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出资金形成的债权资产、股票质押回购债权资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4、载体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每期的预期存续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资金需求、基础资产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5、预期收益率。可以为固定收益率和/或浮动收益率,具体的收益率及其支付方式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6、上市场所。拟申请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交易场所交易。

  7、担保事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每次发行结构依法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时,将可采取如下措施:(1)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补足;(2)原始权益人在特殊目的载体到期日、资产池无法存续、基础资产不符合标准及原始权益人有权购回等情况下对基础资产进行购回。

  9、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具体办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项。

  10、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及设立子公司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决定公司对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以及对直接或间接非全资子公司同比例增资事项,每一会计年度的授权增资额度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余额的 30%,并且单项增资事宜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新设子公司(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子公司)事宜,授权的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 2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6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且单项新设子公司投资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决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子公司事项,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出资金额不超过 5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此处特殊目的子公司指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以跨境业务、境外投融资、风险隔离等为目的,在境内外设立的注册资本不超过 1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其他币种)的特殊目的主体。

  4、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履行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各项审批、报备程序。

  5、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项。

  6、因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需要而进行的股权投资或各类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及增资事宜,由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根据公司现有直投业务相关决策流程进行,不适用本授权。

  授权期限自本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生效,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每年向董事会汇报上述授权执行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商业保理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区子公司的议案》,同意:1、光大租赁出资2亿元在天津设立商业保理子公司;2、光大租赁出资1亿元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设立子公司;3、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光大租赁办理上述事项的具体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5- 07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8日

  至2015年11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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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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