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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局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政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游仕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上升31.37%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上升84.92%主要系期末持有二级市场的股票市值变动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上升69.77%主要系开发项目未结算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上升258.59%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末持有的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5、发放贷款及垫款期末较期初上升1086.00%主要系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报期对外发放贷款增加所致;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上升183.47% 主要系本公司将仍持有的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1%股权,由长期股权投资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按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30日收盘价计算所致; 7、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较期初下降40.51%主要系报告期内转让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8、在建工程期末较期初上升33.20%主要系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投入增加所致; 9、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上升33.01%主要系预付设备、土地款增加所致; 10、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上升31.76%主要系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11、应交税费期末较期初上升75.85%主要系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下降85.84%主要系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13、长期借款期末较期初上升79.34%主要系银行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4、资本公积期末较期初上升138.39%主要系本期溢价发行股份所致; 15、其他综合收益期末较期初上升748.43%主要系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引起所致; 16、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227.99%主要系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7、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上升192.63%主要系转让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所致; 18、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上升44.08%主要系本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民提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原收取的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19、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上升373.55%主要系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期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增加,上年同期无相关业务; 2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系本期收到处置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9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宝安地产股权的议案》,相关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宝安地产股权的公告》及2015年9月22日披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9月28日,标的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系持有宝利B632.1461万份、宝安地产2257.2313万股,相关公允价值分别为6,447,890.22元、218,274,266.71元,按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30日收盘价确定。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公司接到诸多公众投资者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电话,公司均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认真做出答复。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5-07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3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309,647,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80,399,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9,24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31,276,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与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5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1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债券期限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募集资金用途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上市场所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6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对董事局的授权事项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09,5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17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唐华英、郭鹏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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