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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于2015年10月30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实际出席董事16名。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本报告中本行、公司或本公司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5本行董事长唐双宁、行长赵欢、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卢鸿及计财部总经理陈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

  注:基本及稀释每股收益、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在计算时剔除了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2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指标

  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7日发布)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2015年1月30日发布)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3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2015年1-9月净利润和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无差异。

  2.4经营情况分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为30,868.1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78%;负债总额为28,699.0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1%;存款余额为19,589.3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72%;贷款及垫款总额为14,685.2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01%。

  年初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实现净利润239.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7%。实现营业收入700.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92%,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496.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24%,占比为70.89%;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02.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72%,占比为28.92%。

  年初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384.3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71%,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185.19亿元,同比增长11.71%;资产减值损失支出145.50亿元,同比增长144.13%。

  截至报告期末,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为210.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5.0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43%,比上年末上升0.2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64.75%,比上年末下降15.77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由于优先股发行、利润增长等因素,本集团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为11.91%,比上年末上升0.7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23%,比上年末下降0.1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0.18%,比上年末上升0.84个百分点。截至报告期末,由于利润增长等因素,本集团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算的杠杆率为5.87%,比6月末上升0.14个百分点。

  2.5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 股股份数合计6,862,621,500 股,除本行已获悉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H 股股数为1,584,273,000 股、1,156,133,000 股、127,035,000股和58,440,000股以外,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其余H 股股数为3,936,740,500 股。

  2.6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单位:股、%

  ■

  三、重要事项

  3.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行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同意向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40亿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资本。该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行及持股5%以上股东无新的承诺事项。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作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6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同意选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16年度境内外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发布季度报告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五、附录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附后)。

  法定代表人签名: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6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股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并登载于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H股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取消<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换届选举完成前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该项议案涉及的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董事、高云龙董事、赵欢董事、马腾董事、武剑董事、吴钢董事、王淑敏董事、吴高连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四、《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核定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35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核定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0.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35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在东方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1997年,由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主要办公地点在上海,法定代表人为潘鑫军。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26日,经证监会批准,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58)。

  根据证券业协会披露的2014年行业排名情况,东方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第19,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排名第13,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第17,债券主承销家数排名第22,客户资金余额行业排名第1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第12,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排名第22。

  截至2014年末,东方证券资产总额为1075.30亿元,负债总额为889.0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86.25亿元。2012年至2014年,东方证券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4.27亿元、32.88亿元和55.00亿元,同期的净利润分别约为6.91亿元、10.21亿元和23.59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东方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东方证券核定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0.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5亿元、保本型投资20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25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35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5年10月23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5年10月3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2015-04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9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 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 取消议案名称

  ■

  2、 取消议案原因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该议案涉及的相关程序尚未最终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决议,建议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议案》,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另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本行于2015年9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取消议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9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2、 网络投票的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9日

  至2015年11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5、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已经本公司201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6、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5

  7、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6、10

  8、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4、5、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9、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光大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0.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5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证券是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副董事长高云龙先生及监事殷连臣先生同时在光大证券担任董事,因此光大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大证券是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且本行董事长唐双宁先生、副董事长高云龙先生及监事殷连臣先生同时在光大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创建于1996年,系由光大集团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主要办公地点在上海,法定代表人为薛峰。2009年8月18日,经证监会批准,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788)。

  2014年全年,光大证券经纪业务股基交易份额2.94%,行业排名第11;投行系统完成3个IPO、15个债券主承销项目及46个新三板项目;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各项期货业务也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截至2014年末,光大证券资产总额为1149.45亿元,负债总额为883.2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66.20亿元。2012年至2014年,光大证券营业收入分别约为36.52亿元、40.20亿元和66.01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0.33亿元、2.84亿元和21.37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光大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光大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0.5亿元、黄金租赁5亿元、货币市场交易9.5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4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授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5年10月23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5年10月3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赵欢、马腾、武剑、吴钢、王淑敏、吴高连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取消<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议案》,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另行提交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在换届选举完成前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该项议案涉及的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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