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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新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元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静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8月5日,本公司新加坡控股子公司JCET-SC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要约人”)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的将以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新加坡STATS ChipPAC Ltd.(以下简称“星科金朋”)全部股份的附生效条件要约在各方面宣告无条件,要约人成为星科金朋的控股股东,并改选了星科金朋董事会。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需将星科金朋8、9两个月财务数据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本次收购星科金朋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故将其合并报表后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大部分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出现较大变动。 对资产负债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除前述事项影响外,为收购星科金朋所设立的三家特殊目的公司的财务报表还影响本期对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具体如下: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星科金朋进展情况 本公司新加坡控股子公司JCET-SC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要约人”)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附生效条件的要约,将以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STATS ChipPAC Ltd.(以下简称“星科金朋”)的全部股份。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将以现金支付。 2015年6月26日,本次附生效条件要约的生效条件已全部获得满足,要约人向星科金朋发出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即正式要约),每股星科金朋股票要约收购价格为0.46577新元。 2015年8月5日,正式要约的生效条件均已获得满足,本次要约在各方面宣告为无条件。本次要约期间已于新加坡时间2015年8月27日下午5:30结束。要约期间结束时有效接受要约的股份,与已经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或即将收购的股份之和,占目标公司总股本(不含要约人及其关联方或代表发出要约之前所持有的股份)的比例不低于90%。据此,要约人根据新加坡市场相关规定,执行法定强制程序,收购剩余股权。 截至目前,要约人已于2015年10月12日行使强制收购权利并于2015年10月15日完成强制收购程序,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星科金朋100%的股份。2015年10月15日,星科金朋已出具退市公告。2015年10月19日,星科金朋已完成新加坡交易所退市。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于2015年6月2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持有的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先进”)16.188%股权并向新潮集团配套募集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不超过328,778,280元。 2015年7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04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2015年8月12日,公司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并于同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在披露并报送反馈意见的回复后,公司又组织中介机构再次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进行了沟通,对“反馈意见回复”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015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2015年第70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潮 日期:2015-10-30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5-08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10月30日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因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年审计费用为170万元人民币(不含新加坡子公司STATS ChipPAC Ltd.),其中内控审计费为40万元人民币。 本事项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更好地招聘国际高端人才,开展新产品研发等工作,公司拟购买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拥有的位于上海的一幢房产(以下简称“交易标的”),以作本公司商务办公使用。本次交易价格参考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信”)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15】第276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6,214.7万元,由双方协商确定为6,214.7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董事会意见如下: 江苏华信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收益法。计算模型所采用的净收益考虑了空置损失、需上交的各项税金和管理房屋所需的维修、管理等费用;报酬率(折现率)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和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综合确定;收益年限结合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孰低确定。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评估所采用的预期收益、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合理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新潮、朱正义、王元甫、沈阳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11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四项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编号:临2015-08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一次监事会于2015年10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30日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冯东明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1、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8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并聘请其为公司2014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该所已经连续1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证天业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公证天业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随着海外并购的完成,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年审计费用为170万元人民币(不含新加坡子公司STATS ChipPAC Ltd.),其中内控审计费为40万元人民币。 公司已事先通知公证天业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证天业多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对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对公证天业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是首批获准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1981年安永即在北京设立中国代表处,2012年8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安永华明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目前安永在大中华区,?包括北京、上海、香港、南京、广州、深圳、大连、武汉、成都、长沙、苏州、青岛、杭州、天津、沈阳、厦门、澳门及台湾(包括台北等6个城市),合共设有24个分所及办事处。 ?安永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H股审计、证券、期货等相关资质证书,并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央企审计监督的项目。安永是国资委2008-2009年、2010-2011年、2012-2013年及2014-2015审计项目连续四届入围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数据,安永拥有非常优良的质量纪录。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 1、安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2015年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经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和独立意见; 2、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尚需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90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拟购买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的一幢房产,价格参照评估价6,214.7万元由双方协商确定为6,214.7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五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目前分公司工商注册已办理完毕。为更好地招聘国际高端人才,开展新产品研发等工作,公司与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拟购买新潮集团拥有的位于上海的一幢房产,以作本公司商务办公使用,本次交易价格参考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信”)评估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为6,214.7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新潮集团成立于2000年9月7日,注册地址和办公地点为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澄江东路99号,注册资本为5,43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新潮。经营范围:光电子、自动化设备、激光器、应用产品、模具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机械精加工;对电子、电器、机电等行业投资;建筑智能化工程。 新潮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38,927,411股,持股比例为14.1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定价原则和方法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标的为新潮集团持有的位于上海锦绣东路2777弄29号房产。 2、交易标的建筑面积为2,869.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使用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53年6月。新潮集团于2013年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标的资产,购买价格为5,381.88万元,并于2013年8月取得了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3)第067378号的房地产权证;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易标的账面价值为4,887.2万元。 3、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江苏华信以201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苏华评报字【2015】第276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值为6,214.7万元。 具体如下: ■ 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以上述评估价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为6,214.7万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次交易双方就交易标的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卖售人(甲方):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价格:以江苏华信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15】第276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6,214.7万元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认为6,214.7万元。 3、支付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4、合同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甲方保证:本次交易标的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和无任何产权纠纷,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无抵质押等他项权利,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事项,则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7、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向乙方交付房产。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8、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房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交易总额0.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交易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交易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购买的房产将用于上海分公司商务办公所用,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王新潮先生、朱正义先生、王元甫先生、沈阳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时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1、为本次购买资产关联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评估师均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与本公司、本次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购买资产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2015年第70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拟向新潮集团发行不超过28,076,710股股份购买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同时向其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328,778,280元,目前该事项尚未实施完毕。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评估报告 (四)华英证券对关联交易的书面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7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5 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0月31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3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投资管理部 3、登记方式:股东本人(或代理人)亲自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外地个人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参加现场股东大会所需的文件、凭证和证件 1、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可为复印件)、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一)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2、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1、电话:0510-86856061 0510-86199179 2、传真:0510-86199179 3、联系人: 袁女士、石女士 4、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 5、邮政编码:214431 6、电子信箱:cd6584@cj-elec.com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因公司国际化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需修改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经董事会讨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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