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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世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臻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30.18%,主要系本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所致。

  2.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54.75%,主要系本期转让股权部分价款未收回所致。

  4.存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1.70%,主要系本期采购量减少及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79.73%,主要系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减少所致。

  6.固定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5.76%,主要系本期LTE相关固定资产出售及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7.无形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8.76%,主要系本期无形资产摊销所致。

  8.开发支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61.79%,主要系本期出售LTE相关开发技术所致。

  9.长期待摊费用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8.84%,主要系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10.长期股权投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885.35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持有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所致。

  11.应付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0.49%,主要系本期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12.应付账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5.53%,主要系本期支付采购款、工程款及出售子公司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13.应付职工薪酬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95.42%,主要系2014年年终奖金及辞退福利发放完毕所致。

  14.应付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利息到期偿还所致。

  15.其他应付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7.52%,主要系本期支付期初费用及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16.递延收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292.78%,主要系本期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17.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370.09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产生暂时性差异所致。

  18.少数股东权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82.69%,主要系本期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二、经营收入及费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销售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0.59%,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人员费用及办事处费用减少所致。

  2.管理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9.24%,主要系本期研发费用及人员费用减少所致。

  3.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607.95%,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实现投资收益所致。

  4.营业外支出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43.16%,主要系本期罚款支出所致。

  5.所得税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479.96%,主要系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212.63%,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收到现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元达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4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二审判决生效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本公司返还倍嘉公司已支付货款3,212,390.00元及支付倍嘉公司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2015年7月31日,贾洁女士以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退还货款153.84万元,赔付购货款利息14.217807万元(从2013年12月27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全部被清偿之日止),赔偿430万元。2015年8月19日,本公司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5年8月24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后,本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裁定。

  (3)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周世平先生及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国资产-互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8,378,378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8,000 万元。截至目前,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世平

  二 O 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号:2015-103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等材料已于2015年10月19日上午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给公司董事、监事。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10:30前以通讯(书面、传真、邮件等)方式表决。

  4、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号:2015-105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15年10月19日以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10:30在福州市软件园C区28号楼公司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大为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丰斌先生,1966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从事芜湖商业零售企业主管会计工作,曾任《法人》杂志副总编、总编辑、总经理,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合伙人,长期为奔驰、丰田、三一重工、中国一汽等企业提供品牌咨询和传播管理服务;现任红岭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丰斌先生具有深厚的整合营销策划理论功底和实战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王丰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也未曾受过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白雪女士,198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上海中版翻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通筑木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现任深南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综合部主管,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专员。白雪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白雪女士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未曾受过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证券代码: 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码: 2015-106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何劲财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代表人选进行推荐和选举,会议由公司工会主席陈章亮先生主持,共35名职工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经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选举石柱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石柱烜先生,1969年9月出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南通电机厂财务科总账助理;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美资企业)财务主管、分公司经理;南通宝港油脂发展有限公司成本中心主任、财务经理;南通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石柱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石柱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号:2015-107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0月30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10月29日—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2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382,96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7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370,38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12,58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100,166,1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0%,208,35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6%;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2,119,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292%;208,35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328%;8,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1%。

  2、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为两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丰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98,370,391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20,324,078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98%。

  2.2、选举白雪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98,411,391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20,365,078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34%。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聂学民律师、杜莉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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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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