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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3版)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李区;罗天友;黄树生;陈潮汉;邓剑雄;莫桥彩;潘炜 "为体现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现就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自愿将现金分红的50%委托公司董事会按照《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成立股价稳定基金,并专项用于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若股价稳定基金使用完毕后未能达到股价稳定目标,本人将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使用公司不超过20%的可动用流动资金用于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的议案,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014年2月19日 2017-2-19 正常履行中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一、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承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按照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被回购股份持有人支付其持有被回购股份期间对应的资金利息。二、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李区;罗天友;黄树生;陈潮汉;邓剑雄;莫桥彩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同时,如发行人股东已公开发售股份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承诺人亦将依照相关股份发售或转让价格购回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份,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该等股份持有人支付其持有该等股份期间对应的资金利息。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赔偿责任。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董川;邓晶;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李煜叶;莫剑少;钱艺;李盘生;王玉枢;潘炜;李区;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或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1.第二届董事会不连任的董事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和独立董事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已履行完毕;李区不连任董事但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仍正常履行中。2.第二届董事会连任为第三届董事会的董事张弢、欧洪先(同时作为高管之一)、罗天友正常履行中。3.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邓剑雄(同时作为高管之一)、董川、邓晶和独立董事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承接余下期限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罗天友;李区;杨全德;黄树生;陈潮汉;莫桥彩;王连生;梁秀容;陈刚;黄强;朱亚萍;植罗坤;邹天寿;植忠荣;邓剑雄;李煜叶;谢少华;宁志坚;谭云连;叶景年;罗巍;谭家声;倪飞;邹邑生;周美琼;邓文洲;吴凡 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求股份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对股份公司处以罚款的,承诺人将按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负责承担该等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股份公司进行追偿。 2011年1月24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李区;罗天友;黄树生;陈潮汉;邓剑雄;莫桥彩 若因肇庆市经纬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损失或赔偿、罚款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按照该承诺函出具日各自所持公司的股份占全体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承担公司因前述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一切相关的经济责任,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公司进行追偿。 2012年1月12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李区;罗天友;黄树生;陈潮汉;邓剑雄;莫桥彩;潘炜 "承诺人已就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股价稳定、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避免同业竞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用工等事宜(以下简称“所承诺事宜”)分别共同或各自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函》;于2013年12月19日日出具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于2013年12月19日日出具了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于2011年1月24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2011年1月24日出具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承诺函》;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补缴《承诺函》;于2012年1月12日出具了劳务派遣用工赔偿《承诺函》。为强化上述承诺对承诺人的约束力,承诺人现承诺如下:一、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作出新的承诺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二、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登云股份或承诺人被依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相关承诺人将在接到登云股份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三、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人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登云股份有权从承诺人在登云股份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四、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登云股份或投资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登云股份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承诺人所持登云股份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登云股份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诺人承担。五、登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登云股份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承诺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已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用工、股份回购承诺、投资者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所承诺事宜”)出具了公开承诺。为强化对承诺方所承诺事项的监督和约束措施,本公司现承诺如下:一、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或承诺方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在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向所承诺事宜的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诺方在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在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其自有财产补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二、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本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三、如通过上述方式且在所承诺事宜发生后两个月内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方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或其其他自有财产,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同时,本公司将向相关承诺方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四、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追偿的,将由本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事宜出具《承诺函》。为强化对本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监督和约束措施,本公司现承诺如下:一、如因上述《承诺函》所承诺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程序,并在相关责任确定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同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二、在上述期限内,如本公司不能充分履行相应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通过处置名下任何财产所得用于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直至相关法律责任履行完毕为止。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登云股份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提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梁兴杭;邹天熬;陈醒忠;莫剑少;冼汝金;郑小原;植森;黄员;傅文兰;吴素叶;罗华欢;刘宗尧;莫东强;李志平;林德平;梁仕勤;吴敏;郑万源;邓海钿;罗林华;潘炜;何思仁;廉绍玲;梁亿年;黄志钢;钱艺 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求股份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对股份公司处以罚款的,承诺人将按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负责承担该等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股份公司进行追偿。 2011年1月24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鼎晖时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惟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求股份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对股份公司处以罚款的,承诺人将按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负责承担该等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股份公司进行追偿。 2011年1月24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登云股份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结合二级市场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承诺减持或增持登云股份股票。若本人在登云股份上市后持有登云股份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则本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 2014年2月19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在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若因超募原因导致登云股份股东需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本公司将根据登云股份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作出的决议,按规定比例及数量,依法向投资者转让所持登云股份之股份。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登云股份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登云股份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登云股份的股票,在其后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登云股份全部股票。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登云股份股票的价格不低于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前述两年期的后十八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登云股份股票的价格不低于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在登云股份上市后本公司首次减持登云股份股票或持有登云股份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前述限价减持期间登云股份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转让登云股份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三、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 2014年2月19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在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若因超募原因导致登云股份股东需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本公司将根据登云股份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作出的决议,按规定比例及数量,依法向投资者转让所持登云股份之股份。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持登云股份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登云股份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登云股份的股票,在其后两年内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登云股份全部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在登云股份上市后本企业首次减持登云股份股票或持有登云股份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前述限价减持期间登云股份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企业转让登云股份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三、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 2014年2月19日 9999-12-31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52%,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89%)。南海成长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日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卖出公司股份450000股,交易均价每股25.96元,累计成交金额11683705.84元。南海成长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不符,未在上述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一、在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若因超募原因导致登云股份股东需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后,根据登云股份股东大会就相关事宜作出的决议,按规定比例及数量,依法向投资者转让所持登云股份之股份。二、本公司在所持登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登云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登云股份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三、本公司在所持登云股份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三年内,每年减持登云股份的股票不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末所持登云股份股票总数的25%,并在登云股份上市后,若本公司持有登云股份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四、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 2014年2月19日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李煜叶;莫剑少;钱艺;潘炜;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董川;邓晶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1.第二届董事会不连任的董事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和独立董事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已履行完毕。2.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董川、邓晶和独立董事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承接余下期限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李煜叶;莫剑少;钱艺;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董川;邓晶;王玉枢 "承诺人已于2013年12月19日就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承诺函》。为强化上述承诺对承诺人的约束力,承诺人现承诺如下:一、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作出新的承诺提交登云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二、如《承诺函》所承诺事宜出现,导致购买登云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承诺人将在其法律责任被依法确定并接到登云股份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登云股份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登云股份所有。三、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人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登云股份有权从承诺人在登云股份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四、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赔偿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登云股份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承诺人所持登云股份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登云股份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诺人承担。五、登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登云股份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承诺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013年12月26日 9999-12-31 "1.第二届董事会不连任的董事杨华健、符麟军、周立成和独立董事奚志伟、刘永朱、魏晓源、李萍已履行完毕。2.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董川、邓晶和独立董事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承接余下期限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潘炜;罗华欢;谢少华;钱艺;李煜叶;莫剑少 "1、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监事钱艺、李煜叶、莫剑少,高级管理人员潘炜、罗华欢、谢少华:计划于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以自筹资金增持本公司股票,每人增持的比例不低于累计减持金额的10%。2、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2015年7月9日 2016-1-8 正常履行中 张弢;欧洪先;李盘生;罗天友;邓剑雄;李区;黄树生;陈潮汉;莫桥彩 "1、控股股东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李区、李盘生、黄树生、陈潮汉、莫桥彩九个一致行动人:计划于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以自筹资金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并不低于100,000股。2、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2015年7月9日 2016-1-8 正常履行中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日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卖出公司股份45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1683705.84元,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不符,未在上述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南海成长已于2015年3月10日就此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进行了致歉,并公告了减持计划,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3月10日披露公告编号为2015-006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情况的公告》)南海成长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公司股份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57%。本次减持前,南海成长持有公司股份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57%;南海成长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伟业”)持有公司股份4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13%。南海成长和同创伟业合并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为5.8370%。本次减持后,南海成长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南海成长和同创伟业合并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低于5%,南海成长和同创伟业不再属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4月29日披露公告编号为2015-024的《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除上述未在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不符情况外,南海成长此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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