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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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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满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圳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闵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优先股事项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1、起诉(申请)方:魏民安;@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8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9800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2、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57.4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32392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4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1月22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0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1、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

  3、起诉(申请)方: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8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授权明立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司接到原受理该案件的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因当事人之间诉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将案件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4号,就原告瑞穗公司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赔偿原告瑞穗公司借款损失2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宏发股份承担36144元,由瑞穗公司承担4016元。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28号,就原告瑞穗公司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并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在收到原告瑞穗公司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瑞穗公司250万元,瑞穗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如宏发股份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2、一审受理费40160元,由瑞穗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54091元减半收取为27045.50元,由宏发股份承担17512元,由瑞穗公司承担9533.50元。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公司接到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银行回单,付款日期2015年6月17日,付款金额250万元整,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款项已支付完毕。

  4、起诉(申请)方:马秀丽;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马秀丽借款损失13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马秀丽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1950元,原告马秀丽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马秀丽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23579元,由马秀丽承担16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5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5、起诉(申请)方:王贵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4月21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王贵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王贵贤借款损失9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条款限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王贵贤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6900元,原告王贵贤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王贵贤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7元,由宏发股份承担31587元,由马秀丽承担11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6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6、起诉(申请)方: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5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848,451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另外,原告已经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7、起诉(申请)方:彭青格;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9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35,393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2年8月10日披露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9,848,451元的诉讼案件。又于2013年3月21日披露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力诺集团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还剩余2,237,016.67元。根据力诺集团与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书,上述借款中的2,237,016.67元由力诺集团支付彭青格借款本息进一起支付,彭青格收到该款项后视为与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完毕。

  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披露,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268,454.17元(以上彭青格案件,最初调解协议金额为2,031,437.50元,加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转到彭青格余款2,237,016.67元,共计4,268,454.1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关于本案的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8、起诉(申请)方:王广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22日向王浩借款800万元、10月2日向王浩借款100万元、10月10日向王浩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五厘。2011年12月29日,王浩与中原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中原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止于2012年7月11日中原公司陆续偿还王浩借款本息共计1300万元整。至今下欠借款本息4,829,642.29元未付。2013年3月12日,债权人王浩与王广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浩将其对中原公司的4,829,642.2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广凤。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29,642.29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于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772,718.5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已经支付王广凤委托代理人772,718.50元,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9、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7月20日向商付山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到2011年10月18日。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3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168,666元、违约金181,148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345,359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0、起诉(申请)方:孔文其;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5日向孔文其借款7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7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464,166元、违约金439,127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892,872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3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1、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8月16日,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濮阳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和本金未还。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248.2235万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商付山借款损失1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商付山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撤消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宏发股份偿还商付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 ,自201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58、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4元,均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1月10披露公司于1月9日获悉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账户余额为3.48元。冻结依据: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关于本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我司尚未执行的情况下,将我司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汇入,不准支取,截止310万元,超出部分允许支取。公司在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后,立即召集原告、力诺集团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三方协议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商付山就申请执行(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判决书一案,向濮阳县人民法字执行局申请暂缓执行,暂缓至2015年1月11日。

  2、执行担保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告先履行借款本金150万元。该款已于2014年12月25日汇入濮阳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账户。

  3、力诺集团有限公司为执行担保人。

  公司于2015年1月14披露公司与原告、力诺集团三方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正式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力诺集团(执行担保人)支付原告商付山本金及利息共计32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0万元,余下170万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汇入商付山账户或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2、商付山收到余款后,(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

  公司于2015年2月4披露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2号。鉴于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经公司向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查询,此账户已解除冻结,状态为正常。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余款170万元支付完毕,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2、起诉(申请)方:濮阳市银龙典当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力诺太阳濮阳公司自2011年8月始向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原告以本公司职工李红艳的名义与濮阳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并通过李红艳的账户分别将260万元、240万元打到濮阳公司指定账户。之后,濮阳公司仅向原告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公司曾于2013年11月30日披露原告李红艳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案件。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500万元、诉讼费用等;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7月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就原告银龙典当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并于2015年7月2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在收到原告银龙典当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银龙典当420万元,银龙典当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如宏发股份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每逾期一日,需向银龙典当支付滞纳金2万元。(非因宏发股份原因造成的付款迟延除外)

  2、案件受理费66960元,减半收取33480元,由银龙典当承担。

  银龙典当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转款证明,说明收款账户信息。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公司于2015年7月23披露,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接到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濮阳市银龙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回单,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付款金额420万元整,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避免与本次重组之后的上市公司在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方面的同业竞争;若发展或投资新的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对此拥有优先发展或者投资的权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如下承诺:①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②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③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④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⑤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债务剥离

  承诺方:力诺集团、力诺玻璃

  承诺内容:①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资产置出交割日的期间,宏发股份的新增债务由力诺玻璃承担;②力诺玻璃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工作。如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宏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宏发股份仍存在尚未清偿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同意函的债务,由力诺玻璃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偿还完毕;③未来若发现宏发股份还存在未向重组各方披露的债务,由力诺玻璃负责清偿;该等债务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力诺玻璃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力诺玻璃就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方: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

  承诺内容:①有格投资、江西省电子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获得宏发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②联发集团以2011年9月增资厦门宏发所取得的厦门宏发420万股股份认购的宏发股份4,850,361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联发集团认购的宏发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余83,668,728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限售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其余股份的80%;③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承诺,如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利润补偿义务产生时,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所持宏发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盈利专项审核意见所确定净利润差额时,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宏发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宏发股份依照本协议进行回购;④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均承诺,如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发生有重大到期债务不能偿还导致可能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情况出现,将及时通知宏发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三年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独立性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格投资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8.3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高元坤先生变更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为了维护ST力阳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宏发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将保证做到宏发股份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6、承诺类型: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及其股东

  承诺内容: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如在任何时候上述持股员工由于其在持股期间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分红、转让)而向公司主张权利,将由有格投资及22名自然人自担费用解决该等权利主张及纠纷,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放弃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7、承诺类型:关于担保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在由有格投资及其他公司对公司完成重组后,将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的章程等规定审议厦门宏发下属公司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为宁波汉博贵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并在上述对外担保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后继续履行;如果股东大会否决上述议案,则将促使下属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解除上述对外担保。如由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厦门宏发或其下属公司产生任何损失,则有格投资将全额承担上述损失,保证不使公司或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8、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在任何期间如因力诺太阳的员工明立恩涉嫌诈骗事件或其他事件(如有)导致力诺太阳除已确认4,960.23万元负债外被其他债权人追索所发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力诺太阳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力诺太阳、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人合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0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1月3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5,333,300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分别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人合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股份做出承诺如下: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4年1月;承诺期限为2015年1月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关于发行人房屋所有权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发行人电镀车间辅助楼位于厦门宏发所有的面积为18,389.16平方米与41,137.9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上,由于两块土地的出让时间不同,若电镀车间辅助楼办理产权证,将两块土地合并成一块,且现有的房产权属证书也将重新办理。目前,发行人暂时未能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有格投资承诺:如若厦门宏发因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不能使用上述厂房或上述厂房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公司愿意承担发行人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宏发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同类或类似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若与宏发股份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立即通知宏发股份,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宏发股份。(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若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一项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补偿宏发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尽量避免或减少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若与宏发股份发生交易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5)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督促该等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宏发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就明立恩涉嫌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若法院判决发行人承担相应责任,则力诺集团将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主动承担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不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保证不使该法院判决因发行人未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6、承诺类型:力诺集团关于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与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为避免过多的流动资金闲置于监管账户,本公司未完全按照《百易安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超出监管账户中对应清偿准备金的部分补足。本公司认为,未获取债权人同意函且未清偿的应付款项较为分散,部分账龄较长,债权人集中向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发股份”)主张债权的可能性较小,目前监管账户中的款项可以保证宏发股份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本公司承诺,如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超过965.98万元或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因被冻结而无法支付时,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具体明细,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明细及时无条件增加不足部分。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其他承诺

  1、承诺类型: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2015年7月8日,有格投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研究决定,做出以下承诺:自有格投资持有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3日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宏发股份股票。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5年7月;承诺期限:2016.10.23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满金

  日期 2015-10-29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46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6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三楼营销中心会议室3(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6日

  至2015年11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地点: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5 年 11 月 23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3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

  3、邮政编码:361021

  4、联系人:章晓琴

  5、联系电话:0592-6196768

  6、联系传真: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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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B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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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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