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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5年11月6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6号《关于核准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7月29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从2015年7月30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5年7月30日到2015年8月26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30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7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7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单位份额净值1.072元,基金份额总额18,248,926.86份。 3.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3.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4清算期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8月26日(基金清算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4.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30日(基金开始清算日)至2015年8月26日(基金结束清算日) 单位:人民币元 ■ 4.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30日(基金清算开始日)至2015年8月26日(基金清算结束日)止期间 ■ 5 清盘事项说明 5.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6号《关于核准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693,297,939.72份基金份额,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05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是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中小板300成长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目标ETF、标的指数(即中小板300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小板300成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7月29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从2015年7月30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清算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26日。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30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5.2 清算原因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5.3 清算起始日 根据生效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5年7月30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26日。 5.4 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6 清算情况 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26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6.1 清算费用 按照《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25,723.99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8月26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人民币4,171,582.33元,于2015年8月4日结算备付金调整为102,251.33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8月26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人民币40,158.64元,于2015年8月4日存出保证金调整为39,871.12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8月26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人民币565,499.10元,已于2015年8月26日前变现结束,资金已划入托管账户。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人民币12,629,304.83元,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已于2015年8月26日前变现结束,资金已划入托管账户。 6.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人民币1,947,487.19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3日支付完毕。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828.65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5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人民币365.75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5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人民币95,912.20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21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128,380.55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26日前支付完毕。 6.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6.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5年8月26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8,871,905.28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5年7月30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 年 8月 26 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起孳生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5年8月26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18,896,934.85元,其中人民币200,000.0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应收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6.6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7 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7月30日(基金清算开始日)至2015年8月26日(基金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7.2 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7.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相关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各销售机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本公司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定投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100元。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300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500元。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新汽车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B份额”)。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5年8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查询。 (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5)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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