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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5-08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3山证01"、"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6.25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2日,凡在2015年11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年11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发行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至2015年11月13日将期满两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山证01 3、债券代码:112197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收部分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 8、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3年11月13日; (2)付息日:2014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1月1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3)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债券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5%,本次付息每10张"13山证01"派发利息人民币6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6.25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IFF、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13日 3、付息日:2015年11月13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1月13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5%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1月12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2015年11月12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13山证01"2015年回售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不调整"13山证01"票面利率的公告》(临2015-069)和《关于"13山证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并于2015年10月17日、10月20日分别披露了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不调整"13山证01"票面利率,其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维持6.25%不变;"13山证01"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日(2015年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20日)选择将其持有的"13山证01"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13山证01"投资者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临2015-07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3山证01"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0张,回售金额0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数量1000万张。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司海红 联系电话:0351-8686931 传真:0351-868666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艾华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七、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4-08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并与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沟通,有关情况如下: 1、经自查,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履行核查程序后确认,除上述说明和本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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