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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5-10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月 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879号),现将问询函全文披露如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9日,你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1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开征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主承销的议案》和《关于撤回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
现请你公司就前述公告下列事项予以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计划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但公告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请补充披露公司截至目前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提示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公司聘任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方式和方法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事项,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公司应当通过正常业务渠道予以办理。请说明通过直通车公告形式公开征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原因和依据,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期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请核实并披露撤回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规性,并履行终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请你公司于11月11日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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