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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5-114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9日下午14:3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005-1006,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昌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0,014,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7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013,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79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及总经理办公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办法的议案》;
大会同意安华董事、副总经理的薪酬标准实行年度基薪与奖金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年度基薪: 140万元(税前),年度基薪每月按80%的比例发放;奖金和基薪未发放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指标分项考核后发放。
表决情况:
同意210,01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15-2017年)》;
表决情况:
同意210,01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的修正案》;
大会同意将经2015年10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注册地址修正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28层2808单元"
表决情况:
同意210,01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修正案》
大会同意将经2015年10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中: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金地中心写字楼A座2808室
邮政编码:100022"。
修正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28层2808单元
邮政编码:100022"。
表决情况:
同意210,01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昕倩、张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5年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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