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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8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5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5年11月10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副董事长廖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董事会同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62.4万股;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147.2万份,行权价格为10.08元/股;同意授予预留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28.75万份,行权价格为23.92元/股,本次期权行权均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详见 2015 年11月1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8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5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15年11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按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首次授予45名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12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本次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8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由董事会按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1、2013年9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3年9月26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未行权的1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股票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42元/份调整为10.16元/份,预留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7、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1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4年12月30日,公司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登记手续。第一个解锁期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2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2,000 股,解锁的限售股份上市日期:2015 年1月6日。 10、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已行权了第一期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748,000份,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9,461,900股,首次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数量调整为2,992,000份期权。 11、2015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5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299.2万份调整为294.4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10.16元/股调整为10.08元/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预留期权数量由60万份调整为57.5万份,期权行权价格由24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12、201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等待/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3年11月20日)起24个月为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锁定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可申请行权/解锁首次所获总量的40%,预留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日(即2013年11月20日)起24个月后为预留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可申请行权预留所获总量的50%。根据公司的行权安排和解锁计划,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为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19日,预留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为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1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1月20日后可申请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2、满足行权/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472,000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624,000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287,500份。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安排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08元,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92元。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4、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 【注】激励对象王冬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4.8万份已由公司注销。 6、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7、预留获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 【注】激励对象高少波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2.5万份已由公司注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光卫先生于2015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票48,000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志刚先生于2015年6月12日减持公司股票75,000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云虹女士于2015年6月15日减持公司股票12,000股;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一)因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356,9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现金(含税),同时以资金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同时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万份,行权价格由20.42元/份调整为10.16元/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二)因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最新总股本219,461,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9996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5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299.2万份调整为294.4万份,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10.16元/股调整为10.08元/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2人,预留期权数量由60万份调整为57.5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由24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1、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 2、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即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共为1,759,500份,占本次公司总股本219,461,900股的比例为0.80%。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19,461,900股增至221,221,400股,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1,472,000份期权在1年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9,906,560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87,500份期权在1年多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1,966,500元,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激励对象亦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十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按照《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首次授予45名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12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本次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十二、律师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行权/解锁各项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行权/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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