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时报专家委员会成员、国研中心金融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清晰界定权责利 2015-1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璐璐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自“十三五”规划建议公布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日渐高涨。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指出,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他还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改革现有的以机构监管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业内共识,可知道改是一回事,怎么改又是另一回事。对于改革的方向,目前业内、学术界尚处于“百家争鸣”、暂无定论的探讨阶段。 但不论最终的改革形式选择何种监管框架,形式终究为理念、制度服务,在动手改革之前,不妨先搞清当前中国金融格局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背后触及的深层次理念、制度矛盾,对中国金融监管的理念转变并形成共识后,制度的设计和组织形式的重构也就相对简单。为此,证券时报记者专访了证券时报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
在金融市场日益市场化、综合化、契约化等发展环境下,金融监管应如何随之做出相应调整?现有的以机构为主体的监管体系正带来两个最明显的问题:要么会导致监管空白、要么就是重复监管,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住系统性风险。
为什么要改革?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业界、学界都在热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为何需要改革,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陈道富:这首先是因为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近几年来,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发展越来越快,微观主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愈发明显,金融机构间的契约合作更加普遍,导致金融业务朝着表外化方向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便是一例。 除了表外化业务迅速发展外,最近两三年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务也在兴起,整个市场的创新发展,正在突破原有的监管体制。以机构为主、分业经营的金融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风险点也在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按机构分类监管”的监管模式对现在主要的金融风险已经不能完全管控,金融风险正在监管体系之外快速累积。 金融实践的创新发展,如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互联网金融兴起等,正在为金融监管提出一个新的命题: 一是在金融市场日益市场化、综合化、契约化等发展环境下,金融监管应如何随之做出相应调整?现有的以机构为主体的监管体系正带来两个最明显的问题:要么会导致监管空白、要么就是重复监管,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住系统性风险。 二是这些年来监管竞争比较激烈,监管竞争一方面会促进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点不够统一,即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统一的共识和防范。 三是由于现有监管体制的不适应性,导致近几年局部风险不断地暴露,从2013年的钱荒,到今年6月中旬的股市大动荡,再到近期的汇率市场波动,局部风险的不断暴露,愈发显得现有监管体系在防范和应对风险时的不足。 四是目前金融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隐性担保或刚性兑付,这实际上是指最后风险的承担者和收益主体的不匹配,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风险和收益主体的框架,这也需要重新对现有监管框架梳理改革。 证券时报记者:根据您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背景的分析,现有的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否形成阻碍? 陈道富:阻碍已经在发生,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很多金融业务已不在表内运作,而是搬到表外,通过机构间、机构与个人间的契约合作,如银行理财、资产证券化等。这种变化部分是因为原有的监管体系要求过于严苛,在符合监管框架下的金融服务成本太高,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所以会选择规避监管。这也直接导致监管空白的领域迅速兴起并活跃,市场活跃本来是件好事,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监管未及时跟进,使得金融机构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没有理清,导致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
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监管关系。目前地方层面的监管与中央部委的监管,在分工、协调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权责利划分不清的地方,未来改革时需要加以厘清。此外,整个监管体系与宏观调控、财政目标要有清晰的职能界定,不仅如此,监管体系的职能界定、监管体系中每个层次的职能界定都需要厘清。
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应秉承四大原则 证券时报记者:“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您认为“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陈道富:目前业界、学界对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具体形式尚未有定论,但我认为,改革当前的金融监管框架应秉承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面对中国真实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了解其综合化、表外化、网络化、契约化等更加强调功能性的实际运行特点,设计出与此相适应的功能监管体系。 二是应当建立包括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业自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央行流动性救助、社会救助体制在内的一系列层次不同的监管体制,每个层次应各有分工,这是一个涵盖了金融机构主体、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央行流动性调控、社会救助体系等微观、中观、宏观的系统性监管框架。 除了分工不同外,各监管层次还要有不同的监管侧重点:一是对于一些以自身资本金来承担风险的机构,应有监管部门重点负责监测其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二是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如公平竞争、信息透明等应安排专门的监管机制;三是要有对投资者、消费者的保护机制,以保证市场力量的均衡。总之,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监管,而不是简单的按金融机构主体划分监管职责。 三是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监管关系。目前地方层面的监管与中央部委的监管,在分工、协调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权责利划分不清的地方,未来改革时需要加以厘清。 四是整个监管体系与宏观调控、财政目标要有清晰的职能界定,不仅如此,监管体系的职能界定、监管体系中每个层次的职能界定都需要厘清。 证券时报记者:您认为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哪些困难? 陈道富:我认为最大的困难就是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可以借鉴,中国的问题需要用中国的“药”来解决,国际上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简单地借鉴国外经验是不行的。改革现有监管体系需要直面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背后所显示出的制度矛盾,这样才可解决矛盾,设计出内在逻辑一致的顶层的管理框架。但这一步骤也是最难的,需要决策者、设计者抱着开放公正的心态去做。 当这个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就是改革的实施过程,这可能会涉及到理念的改变、制度的改变和组织形式的改变。其中,组织形式的变化会相对容易,但理念、制度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关于中国金融体系运行的理念转变,并被人所接受后,看似庞大的金融监管改革就完成了一大半,剩下的制度和组织的改革就会被很快地推进。 证券时报记者:您刚才提到,目前要推进改革,最难的就是直面中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您认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陈道富:问题是很多的,但金融是面对风险的行业,也是在处理风险的过程中不断成长与壮大,所以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风险承担主体要与收益主体一致,让市场主体能够真正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可以在做决策时,为所有可能出现的后果承担责任;让决策者根据市场化的专业判断进行决策,而不使决策受到太多非市场化因素(如隐性担保、刚性兑付等)干扰。
只有将权责利界定清楚后,监管组织框架就会清晰明确。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是以机构为主来划分的,未来一定会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重。
形式服务内容 权责利统一是关键 证券时报记者:有业内人士表示,从2011年温州中小企业“跑路”,到2013年的“钱荒”,再到今年6月中旬的股市大动荡,中国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这越来越体现出央行的货币政策被金融分业监管所“绑架”,因此,有关央行统筹宏观审慎和微观风险的监管的呼声高涨,您怎么看待改革央行职能的问题? 陈道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背后是信任的缺失,所有损害信用的行为,积累到最后都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中央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提供者,当风险爆发时,它不得不进行流动性救助,但问题产生的根源却是多方面的。当出现流动性问题或是系统性风险的时候,整个社会的救助网络,包括央行的流动性支持、财政支持等都要发挥作用;但在流动性危机未发生之前,日常的监管体系就要发挥作用,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市场行为等及时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控制在微观主体之内,而不是任由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这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机制,一个是正常情况下基于微观主体的监管,另一个则是一旦上升至系统性风险后对于危机的应急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性风险也需要判断甄别,如果风险是由经济体或系统以外的因素带来的,对金融系统来说,只能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如果风险是由制度层面的缺失引起的,就需要反思制度体系。 因此,对于央行来说,并不是一遇到金融风险最终都要靠其救助,同样的,这也不意味着央行要从头管起。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犯了错,对社会体系来说,会有基本的法律准则对其约束,甚至是惩罚,但这不意味着法院要对小孩从出生起担起教育辅导的职责。社会需要一套体系来处理各种问题,并不能单单依靠一个机构,金融领域同样如此。 证券时报记者:现在很多业内的声音认为,应当建立由央行牵头领导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您是否认同这种观点? 陈道富:形式应服务于内容,监管框架和监管组织的设计要服从于监管理念。先确立了风险管理的监管理念,再以此来明确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不论用分业监管的形式,还是合并监管,只要能贯彻监管理念,任何形式都可以。分业监管代表不同监管主体共同实现监管,监管部门之间是通过外部合作进行统筹协调;合并监管实质是通过机构内部的官僚组织模式来实现监管功能。到底应该用合并监管的内部化形式,还是用分业监管的形式,就是看内部化的边界效果在哪儿。 监管的分工并不是越统一越好,也不是越分散越好,关键是要看监管的理念、功能是否能与监管的权责利对应,如果目标对应,那么不论是合并也好,还是分拆也好,都能实现监管功能。 现有的监管体系并不是没有统筹,如一行三会设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业内所讨论的将央行牵头的框架,实际上就是将外部统筹变为日常化的内部统筹。由于协调统筹外部化后更易被看见,所以大家会对统筹的效率不太满意,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统筹的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外部统筹内部化后,效率就一定能提高。具体决定用哪种方法,核心是要看能否更好地实现功能,但实现功能的方法有很多,并不存在最优的方法。 证券时报记者:根据您上述观点,合并与分开监管的决定标准是看最佳边界,能否具体解释下? 陈道富:这其实是涉及组织管理模式,分业监管和合并监管就像是管理学中所对应的两种协调方式,前者像是通过外部市场化手段,后者则是通过企业内部上下级命令的方式。究竟哪种方式更合适,就要找到这两种方式的最佳边界。所谓的最佳边界,就是权责利的统一体,宏观讲,就是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力,以及其可操用的工具之间的一致。在中国,任何模式都可行,但关键是要对权责利界定清楚。 目前在中国,不仅是一些部门之间的权力、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包括财政和金融的界限、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间的界限、货币调控与金融监管间的界限、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界限等等,目前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每一个部门只实现了部分职能,某一个职能又分散在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又各自实现着方向并不一致的职能。 只有将权责利界定清楚后,监管组织框架才会清晰明确。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是以机构为主来划分的,未来一定会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重。 证券时报记者:市场之所以对合并监管的呼声这么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当前监管格局分裂所造成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成本很高,继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效率。您是否认同这个观点? 陈道富:我认为现在的协调成本是很高的,所以,有观点提出的合并监管的大一统格局并不是不可选,但这不是唯一的方式,还有其他的方式,如部分监管功能的统一。 我个人尚未研究好到底哪种方式更合适,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极大。既然成本极大,这就意味着现有的外部协调机制有一部分应当内部化,即监管职责的重组。即使要合并监管,那也不是简单的将组织架构粘合在一起,而是要将各要素先分拆再重新组合,这是金融监管体系重构的过程。如果没有完成重构,仅是监管机构合并,那么协调成本会由外部转化为内部。 因此,一行三会之间监管体系的改革,其核心是如何降低协调成本,弄清导致现在协调成本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由于理念不同,是未形成有效的协调制度,还是仅仅因为监管部门的分割。
学习国外的经验只是市场发展初期时的入门,中国金融发展到今天,监管框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形态,现在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学习自己、认识自己。
与其学习国外 不如认识自己 证券时报记者:在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过程中,是否有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 陈道富:中国一直在当学生,不停地学习国外。中国的金融体系从学习前苏联开始,后来不断学习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但学习永远是借鉴别人的,可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已经有了自己独特的行为环境。 这就像个小孩一样,他长大后就会有自己的意志和独立的行为、判断,这时的管理框架应该根据小孩自身的特点确定,而不是简单照搬别人的模式。对于金融监管体系而言,我们是可以在某些地方借鉴参考国外模式,如学习国外在应对不同问题时的原则,但归根到底,中国更应该做的,是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自己的问题中学习,学习得越深就越能了解中国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学习国外的经验只是市场发展初期时的入门,中国金融发展到今天,监管框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形态,现在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学习自己、认识自己。 认识自己是最难的,我国之前一直在认识别人,把别人认识得很清楚后,就把别人的模式直接套用在自己身上,以为自己跟别人是一样的。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零基础、零积累,可以通过自上而下进行改革;当今的中国经济已经成长起来,不能简单地借鉴效仿,这样很容易“水土不服”。中国的金融环境想要真正成为成熟运行的体系,必须要面对自己所存在的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为了配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还有哪些其他领域需要同步改革? 陈道富:财政职能和金融职能的界限需要进一步厘清,现在仍有一些金融机构在做着财政的事情,或是财政的职能靠金融机构来实现,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发展,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百分之百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可否认,财政职能和金融职能之间是有跨界的,这就需要政策性银行承担跨界的职责。 除此之外,商业金融机构完全市场化时的监管框架,与在预算软约束下的监管框架是不一样的,现在一些金融机构不完全是市场化行为,未来监管框架的改革是否需要考虑这些因素?这都需要重新思考。 当然,完全界定清楚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环境在变,边界也处在不断变动的状态,但要保持基本合理,即权责利要基本统一。 监管工作并不是越统一越好,也不是越分散越好,关键是要看监管的理念、功能是否能与监管的权责利对应,如果目标对应,那么不论是合并也好,还是分拆也好,都能实现监管功能。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