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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5-09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2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十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方玉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605,174,3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9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381,049,2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8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24,12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9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5,012,2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4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23,7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988,5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052%。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修订公司发展战略要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13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1%;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二)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13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1%;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三)批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13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1%;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四)批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13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1%;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五)批准《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13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7,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1%;反对43,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 斌、贺伟平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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