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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5-98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93),该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楼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张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9,71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9,71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依次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8)担保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债券交易流通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1)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15,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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