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5-058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为其进入重整程序前所发生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有关规定对涉及诉讼债权本金部分的3%予以了预留,且该诉讼与我公司目前业务无关,因此该诉讼不影响我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管理,对我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也无负面影响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8,876万元及利息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2年5月21日,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原告周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要求其偿还借款,涉及诉讼金额为13,856.6667万元,由原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矿业")、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贤成矿业进入重整程序,该诉讼审理于2013年6月中止,至2013年10月恢复。 2014年3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西宁国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亚偿还借款本金8,876万元及利息;贤成矿业、贤成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贤成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及申请再审。 该诉讼事项在贤成矿业重整期间相关临时公告、2013年和2014年定期报告及我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均已披露。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8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贤成矿业再审事由和理由不能成立,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贤成矿业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贤成矿业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开展重整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该诉讼事项将依据我国《破产法》和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关于普通债权、尚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报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执行,贤成矿业并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涉及诉讼所涉债权本金部分的3%予以了预留,且该诉讼与我公司目前业务无关,因此该诉讼不影响我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管理,对我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也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