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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601313 证券简称:江南嘉捷 公告编号:2015-057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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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金志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金祖铭、独立董事王稼铭、肖翔因公出差,无法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电扶梯、停车设备的电子、电气控制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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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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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2015年11月6日公布的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臧欣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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