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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乐电 编号:临2015-04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诉讼进展公告 2015-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与公司合同纠纷做出的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 3 月3 日、4月 10日、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裁决情况: (一)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欠付招银租赁第十五期租金余款13171.37元中的51%即6717.40元; (二)公司向招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电天威公司欠付招银租赁的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租金52196670.85元中的51%即26620302.13元; (三)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为计算基数,向招银租赁支付自逾期日至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前(即2014年12月16日)的违约金的51%,即29404.36元; (四)本案仲裁费265141元由招银租赁承担5%即13257.05元;公司承担95%即253209.655元。鉴于招银租赁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公司应向招银租赁支付本案仲裁费的95%即253209.655元; (五)对招银租赁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二)、(三)、(四)项所涉款项,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完毕。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乐电天威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 11月 5日、12月23日、201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一审判决情况: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公司的债权2911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乐城他项(2011)第30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土地、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201409160311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房屋、2013.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对乐电天威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电天威公司追偿。 终审判决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已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18号受理。 公司存在被执行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沪贸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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